在4月23日上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关税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跨境电商领域的相关扣缴义务人,将有关便利纳税人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
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草案二审稿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规定,明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适用税率的基础,也是多双边谈判中的重要内容,建议根据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和现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在本法中增加关于原产地基本制度规则的相关内容。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草案一审稿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有的地方、专家建议,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对海关发现多征税款时的处理作了规定,草案二审稿也将相关条款上升为法律,增加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税款时,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此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针对有建议指出,实践中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一直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并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