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法律制度概览
2024-04-12 10:23: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蓝晓蓉 贺付琴
 

  编者按  经济普查是为全面掌握社会经济不同门类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调查。根据2022年11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我国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2024年1月1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启动,200多万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在4个月内进行数据采集登记工作。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立法与组织管理

  鉴于经济普查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许多国家采用立法形式制定工作要求,明确组织机构。

  1801年,英国开展国内第一次人口普查。1941年,开展第一次国民收入统计核算。20世纪60年代之前,英国国内的官方统计工作分散于政府各部门,此后通过多次改革,统计体制趋于集中。200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统计与注册服务法案》。2008年,正式组建的国家统计署,根据《官方统计操作章程》,对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机构和统计调查评估机构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美国也是最早开展经济普查与调查的国家之一。1810年,美国第一次将制造业纳入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标志着经济普查初步形成。1902年,颁布的《永久普查法》确立了普查制度在美国的法定地位。根据该法成立的美国普查局,其总部设在马里兰州苏特兰地区。《美国法典》第13章“普查法”规定了普查局的地位、经费来源、局长资格任命和职责。

  在日本,早期明确总务省统计局为国家统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统计制度、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并承担各项重大普查工作。2004年,日本正式启动对《统计法》和《统计报告调整法》的全面修改。2007年,《统计法案》在日本国会全票通过,随后出台了《政府统计发展规划》,对经济普查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了修改完善。

  印度政府计划部下设三个统计部门:中央统计组织、国家抽样调查组织和电子计算中心,它们是国家统计系统的最高机关。其中中央统计组织负责国家统计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制定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同国际统计机构保持联系,进行国民统计核算,并具体进行统计资料的加工、分析和出版。

  1940年,菲律宾发布《成立普查统计局、加强政府统计活动的法律》。1941年1月1日,菲律宾总统发布命令,在总统府领导下的普查统计局组织全国统计工作。根据1951年1月1日总统命令,普查统计局隶属于商工部领导。

  综合经济普查制度

  经济普查有综合普查与专项普查之分。综合普查规模宏大,涉及门类众多,普查制度相对规范完整。专项普查涉及的门类则比较单一,如工业普查和农业普查等。

  普查周期与类别。美国普查法规定,每10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4月1日为普查日,在普查日之后的9个月内完成普查任务,并向总统报告普查结果。每5年进行一次经济普查和政府普查,逢2和7年为普查基准年。日本经济普查包括商业结构经济普查和商业活动经济普查。商业结构经济普查用于了解国内基本单位(企业和机构)的统计框架结构,确定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后续普查提供参照和抽样总体框架,每5年开展一次;在商业结构经济普查结果的基础上,商业活动经济普查则用于掌握基本单位的运营情况,两者一般有2年的间隔时间。

  普查要求与数据发布。英国统计署确立了普查质量资质标识的动态管理机制,专门成立了数据质量评估和监管机构,形成了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等一整套质量控制专业标准。同时,还开发了数据协调性评估方案,通过问卷调查、自我评估、部门间评估和流动评估等方法及时掌握普查质量控制的具体情况。

  在统计调查数据发布方面,英国统计署力求公开透明和完整规范,在发布调查数据的同时,及时公开相关数据的质量信息,如调查样本、调查方法、数据回收率和误差率等。同时注意说明时间序列情况、数据局限性等质控结果,避免数据被误读误用。

  处罚规则。美国普查法规定,普查局对外提供的所有数据不能损害填报者的利益。在普查和调查过程中收取的所有经费收入,必须放在一个单独账户中,用于调查或统计服务的支出。公务人员和雇员必须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对于故意提供或编制虚假统计数据者将给予2000美元以下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的处罚;故意对外提供虚假数据者将给予500美元以下罚款;对填报者拒报或故意虚报的行为,将给予10000美元以下罚款。

  工业经济普查制度

  许多国家在联合国指导下开展了工业经济普查工作。

  政策指引。19世纪末,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新西兰、挪威等国自发地开展了工业调查。1928年,联合国的前身国际联盟在国际经济统计会议上作出决议,要求各国对本国的工业进行调查。联合国成立后,其经济社会理事会下属的统计委员会出台了3个指导政策,分别是1948年的《经济活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1958年和1968年两次作修订),1951年的《工业生产指数》(1961年进行修订),1953年的《基本工业统计中的国际标准》(1960年和1983年作了修订)。

  组织形式。联合国每10年进行一次世界工业普查。由于允许成员国自愿参加,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63年,组织开展第一次世界工业普查,由于资料很不完善,便没有将普查结果发表。1973年,组织开展第二次世界工业普查。当时只有54个国家提供了普查资料,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国家提供的是年度调查结果,只有不到20个国家是完全按照联合国的规定填报的。1983年,组织开展第三次世界工业普查,1986年公布全部调查结果,这次普查才取得成功。

  普查内容。日本从1870年开始进行“物产调查”。1909年进行“制造业普查”,普查对象为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的制造业工厂,以后每隔5年普查一次,1920年后改为每年普查一次,1939年以后又把普查范围扩大到从业人员在1人以上的全部工厂。目前,日本工业普查表式分为甲、乙、丙三类。所有工业普查资料由通产省调查统计部直接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超级汇总,然后分批印刷、公布。

  调查方法。印度工业年度调查采用两种不同的调查方法,有动力、雇佣工人在50人以上的(含50人)单位,无动力、雇佣工人在100人以上的(含100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式,组成“普查部分”。其他注册工厂为“非普查部分”,或称“抽样部分”,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表邮寄给组织健全的工厂填报;其余工厂,由国家抽样调查组织派调查员亲自访问,从现场搜集资料。

  农业经济普查制度

  农业普查与工业普查一样,各国先是自发进行,然后在联合国相关组织的指导下进行,逐步走向法治化。

  政策指引。从1838年开始,挪威、法国、比利时、美国、俄国、英国、丹麦等国陆续开展了定期或不定期的农业经济普查。上世纪20年代末,国际农业研究所制定了第一个世界农业普查方案,建议各国在1930年前后进行普查。二战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替代战前的国际农业研究所,先后制定了多个世界农业普查方案。

  普查周期。韩国自1960年开展第一次农业普查以来,每10年进行一次。从1995年起,每5年进行一次。1985年前,丹麦每年进行一次农业普查,1989年后每10年进行一次。1995年以前,瑞典每5年进行一次农业普查,从1995年开始,每年以6月8日为时点进行一次农场全面登记(小普查)。5年一次的农业普查继续进行。

  普查内容。日本农林业主要普查两部分内容:一是农林业经营体调查,二是农村、山村地域调查。农林业经营体调查内容包括经营状态、从事农业与林业生产的劳动时间、耕地与其他土地的情况、家禽养殖情况、农用机械与设施、农作物的生产与销售、农林业的委托作业、山林育林与木材生产等十个方面。农村、山村地域调查内容包括自然及社会经济条件、林业及构成情况、推进森林公益功能发挥情况、农业村落的土地及利用状况以及其他必要项目。

  组织与宣传。法国农业普查的组织机构分为中央、大区和省三级。三级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普查前,注重宣传动员,由农业部农业普查负责人通过新闻发布会介绍普查的作用和做法;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进行宣传动员。各地还制作了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广告片,每条广告都提出一个口号,如“请信任和支持农业普查员”“土地是你们生活的土地”等。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