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网购化妆品,索赔不成要求十倍赔偿,法院是否支持购买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呢?近日,湖北黄梅法院五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合理化解了“假一赔十”与“职业打假”间的“恩恩怨怨”。
何某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经营一家化妆品店铺,经营售卖某品牌面霜,并在商品售卖页面承诺正品保证、假一赔十。2023年8月,邓某在何某经营的店铺网购了10份某品牌面霜,共支付3600元。“这个产品怎么没有生产日期呢?”在签收商品后,邓某询问商家何某。“有保质期,没有生产日期,商品每天现做现发,秘方调制,你放心使用!”何某答复。后邓某发现面霜的外包装盒和内部商品的标识、成分均不一致,且无生产厂家、生产厂地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号等信息,遂向拼多多平台投诉,该平台向邓某披露了商家信息并退还了货款3600元。
在向商家继续索赔未果后,邓某以收到的商品与店铺宣传不符,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何某退还购物款3600元,并按照“假一赔十”标准支付赔偿金。
该案诉至五祖法庭后,承办法官当即着手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并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双方诉求、理清争议焦点。庭审中,被告何某辩称,面霜的外包装盒注明了商品品牌,可证明邓某购买的面霜不是“三无产品”,邓某一次性大量购买该面霜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其通过“假一赔十”敲诈勒索,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合法,且该纠纷已通过拼多多平台介入处理,邓某支付的3600元货款已退回,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终止。除此之外,何某还提供了多份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的,邓某以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文书,认定邓某系职业打假人,其目的是想通过诉讼来敲诈钱财。而原告邓某在向法庭提供相关商品物证后,始终坚称何某售卖的面霜为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假一赔十。
另查明,被告何某于2017年1月与深圳市某品牌美容公司签订了产品代理合同,约定该公司同意并授权何某以连锁经营形式加入品牌经营,主要售卖某品牌面霜等产品。但何某售卖给邓某的某品牌面霜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标识,与该公司名下的某品牌面霜包装标识、成分均不一致。
被告售卖“三无产品”系事实,但原告维权的动机却引人深思。邓某是知假买假、以此牟利?还是消费者合理维权?其“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主张是否应支持?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商家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当保证货真价实,不得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一般来说,“假一赔十”只适用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不包括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职业打假人,后者的“假一赔十”请求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通过剖析本案案情可发现,按通消费常理和使用习惯,一般消费者在购买面霜等化妆品时,会有试用行为,效果好才会继续购买,而原告在没有试用的情况下,就花高价一次购买10瓶面霜,远超出正常消费范畴,且其存在多次以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涉诉的情形,可认定原告有职业打假嫌疑。如果支持原告邓某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则变相鼓励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但如果不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话,则会引发负面效应,难以有效遏制知假卖假等违法行为。
为了消弥争议,维护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训诫教育、剖法析理,在释明其中利害关系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该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被告也在店铺下架了该商品。
法官说法:近年来,“职业打假”案件频发,有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本案中,原告邓某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是否应支持,主要还是看购买者的行为是否基于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如果消费者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超出正常消费范畴购买商品,已不是普通消费者的行为,利用惩罚性赔偿牟利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假一赔十”诉求难以获得支撑。
在当前互联网电商行业虚假宣传行为高发的环境下,每个人都应遵守规则、履行义务,共同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消费者应勇于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商家也需保证商品质量并诚信经营,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是假冒伪劣产品的“保护伞”,也绝不会成为职业打假人牟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