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捉983只蟾蜍 二人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2024-03-27 08:51: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敏
 

  听说捉“癞蛤蟆”来卖很赚钱?非法狩猎=获刑。

  3月26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罗某虎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赵某波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被告人罗某虎通过被告人赵某波了解到,可猎捕野生蟾蜍(俗称癞蛤蟆)销售获利,被告人赵某波能联系到收购人员。同年7月16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波、罗某虎共同在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落尾村附近的水沟、荒坡等地,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捕猎蟾蜍,各自捕获为各自所有。

  同年7月23日晚,被告人罗某虎驾驶车辆搭乘被告人赵某波从罗坎镇落尾村出发,欲将各自持有的蟾蜍送往四川省内江市予以销售,行驶至四川省筠连县蒿坝镇高速出口时,被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称重计算,2名被告人共同捕猎蟾蜍983只。其中,被告人罗某虎持有900只,被告人赵某波持有83只。经筠连县林业和竹业发展服务中心辨别,涉案动物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动物中华蟾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基本价值为100元每只,上述涉案蟾蜍价值98300元。2023年7月24日,筠连县林业和竹业局将上述查获的中华蟾蜍作放生处理。

  筠连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波、罗某虎违反狩猎法规,二人共同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捉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赵某波、罗某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捕获的蟾蜍已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对其二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筠连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