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中院:办好“小案件” 群众幸福感“成色更足”
2024-03-22 09:22: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德涛
 

  悠悠万事,民生为大。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民生“小事小案”,着眼群众急难愁盼,以“案结事了人和”为追求,以实质化解纠纷为目标,深耕细作每一起“小案”,努力把司法为民的好事、实事办到群众心坎儿上。

  “辣椒苗”赔偿款要回来了

  延津县农民丰某某从王某处买农药,当天晚上就进行了喷洒,第二天早上发现6亩辣椒苗全部枯死。

  丰某某找到王某讨说法,王某把责任推给经销商,经销商却推说不是农药的事。丰某某认为在喷洒前没有喷洒过其他药物,所以肯定王某售卖的农药不合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丰某某没对损失原因进行鉴定、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丰某某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丰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新乡中院。

  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判断,丰某某使用了王某出售的农药后,导致辣椒苗死亡,辣椒苗的死亡与使用农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再说,辣椒苗的死亡已给丰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她已没有经济能力去付鉴定费。孙峰与合议庭成员经过分析评议,便到村里走访了解情况,同时又找到农业部门了解有关知识,掌握大量资料。

  通过走访,孙峰对案件处理基本有了底数。再次开庭时,王某仍表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孙峰结合“农药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指出王某销售农药没有相应的资质,存在一定过错的事实。见孙峰说得有理有据,王某撂下一句:“你们看着判吧!”丰某某也不同意调解,要求通过判决讨一个说法。

  孙峰与合议庭综合考量丰某某购买辣椒苗的投入和肥料、人工等因素,结合王某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缺乏相应的正确指导农药使用的能力,最后酌定王某赔偿丰某某损失6000元。

  丰某某的诉求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孙峰对其进行判后答疑,丰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丰某某对孙峰说:“我感到法院在为我撑腰做主,感谢法院、感谢法官!”

  “捎带”调解化解工伤事故纠纷

  “……两年都未能解决和调解的工伤事故纠纷让你给化解了,解决了俺全家的烦心事,俺们真是遇上好法官了!”前不久,新乡中院行政庭法官张彩霞收到一案件当事人寄来的感谢信。

  案件中的第三人付某在某机械公司从事安拆工工作,受公司指派到一租赁站用吊机吊装卷扬机电机时,左手大拇指被砸伤。经认定,付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由于付某所在的某机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付某要求公司赔偿其20万元损失,公司认为金额过高,拒不赔偿。由于该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经过合议庭合议,二审决定维持原判、支持该工伤认定决定。

  按理说这起行政上诉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了,但一想到付某的工伤赔偿费用还没有着落,接着肯定会打民事官司。一想到这些,张彩霞心里就有些不踏实。

  “爱管‘闲事’就不能怕麻烦,张彩霞征求付某意见后,她找到伤情鉴定机构和民事法官,着手组织调解。经过一番努力,尽管付某降低了赔偿主张的数额,但某机械公司仍认为赔偿金额高。张彩霞调整思路,为双方算“成本账”“风险账”。

  经张彩霞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以赔偿10万元调解成功,某机械公司将赔偿款当场交给了付某。与此同时,当事人之间的工资等其他劳动争议也一并解决,某机械公司购买的相关商业保险也得以顺利理赔,上诉人某机械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

  身份证的烦恼解决了

  1963年出生的韩某,在第一次换户口本时,派出所将其出生时间误写成1973年。韩某明知有错,却未更正。但她没想到是,错上加错为给她“惹”来一场官司。

  2021年11月,韩某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22年10月,为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韩某更正了出生时间。更正不久,韩某在工作时,因工友操作不慎致其受伤,经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但因韩某更改后的身份信息与其参加工伤保险时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

  某公司认为,工伤保险不予赔付系韩某自身所致,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不应支付其工伤保险拒赔项目。韩某便将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拒赔项目。一审法院审理后,并未支持韩某关于工伤保险拒赔项目的请求。韩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韩某提起上诉的原因是某公司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保险拒赔项目,主要问题还是身份信息不一致带来的麻烦,这也是案件的‘症结’所在,如果二审维持判决,韩某肯定会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当中。通过开庭,高凤娜越发感到案件宜调不宜判。

  “法官要做有温度有爱心的裁判者,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实质性去解决问题。”高凤娜调整审理思路,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一方面向韩某讲解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打开韩某心里的“结”;另一方面向某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目前现有证据,韩某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构成劳务关系,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也应支付各项费用。在高凤娜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