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其违法所得84390元予以没收。同时,判令被告人方某支付野生动物价值损失85500元,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调查,方某自2014年以来一直从事野生动物养殖业务。2021年5月,桂阳县林业局吊销了其所办理的《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自2021年下半年起,方某先后向李某等人(已判刑)收购了竹鼠、山猪、麂子、石蛙、蛇等陆生野生动物,然后高价卖给饭店经营者曹某、陈某或用餐者王某等人,然后由卢某、黄某、张某和颜某负责运送陆生野生动物至买家所指定地点,直到2022年7月落网。方某自2021年到2022年7月共销售陆栖野生动物总价值84390元。
桂阳县林业派出所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方某时,从其住宅中搜出疑似野猪的动物1只,疑似麂子的死体动物2只、活体动物2只,疑似羚羊的动物2只,青蛙790只,蛇59条。经过清点,查获的野生动物价值达34238元。
经过检测,所有被查获的动物均为野生动物,共计6种,共计854个,重量277.15公斤。案件涉及的6种野生动物,如野猪、赤麂、棘腹蛙、乌梢蛇、黑眉锦蛇和王锦蛇,均为“三有”动物(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态、科研价值的陆地野生动物),其估价(生态恢复价值)为109200元。
经调查,桂阳县林业分局于2022年6月15日对在方某处发现的野生山羊2头(估价6000元)进行了野外放养。2022年8月2日,桂阳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将从方某处查获的存活的59条野生蛇(评估价值17700元)进行放生处理;将已全部死亡的石蛙、2只死体麂子、1只死体野猪运送至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了无公害化处理。2023年3月27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将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野生动物损失1092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人方某支付野生动物价值损失85500元”,即将已做放生处理的2只活体麂子及59条蛇的价值从原诉讼请求中予以扣减。被告人方某对此变更表示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宽处理。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方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损害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