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新规来了!事关食品安全、快递柜代收件、强制搭售保险……
2024-02-29 22:20:30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题:3月新规来了!事关食品安全、快递柜代收件、强制搭售保险……

  新华社记者齐琪

  明确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更好守护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快递箱或驿站投递快件,或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不得使用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保险……2024年3月,这些事关你我的新规将要施行。

  对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自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

  指南规定,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除了要掌握专业部分的内容,也应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标准和抽样检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等公共部分的内容。

  快递不得擅自放入快递柜

  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办法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抛扔快件、踩踏快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使用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保险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

  办法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中泰互免签证协定3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协定》3月1日正式生效。

  届时,中方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人员和泰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入境对方国家从事工作、学习、新闻报道、定居等须事先批准的活动以及拟在对方国家停留超过30日的,须在入境对方国家前办妥相应签证。

  推进“线上+线下”档案查询服务模式

  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档案资源齐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的制度措施,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条例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事故发生企业关闭、破坏监控等将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按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其处以罚款。

  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对假冒企业登记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3月15日起实施的《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程序、对已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规定明确,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3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