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丰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烟案 案涉达96万余元
2024-01-10 14:45: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龚嘉奎 曹琪
 

  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烟非法牟利案,涉案金额达96万余元。

  2022年3、4月份时,柯某邀约陈某甲一起参与倒卖假烟的生意,陈某甲同意并积极筹措资金。2022年6月8日,柯某和陈某甲驾驶一辆小轿车前往A市准备购买假烟,同时柯某联系其姐夫陈某乙驾驶货车前往A市准备运输假烟。2022年6月10日晚上,在A市,柯某带着出资款(其中陈某甲出资20万元,柯某出资15万元)及陈某乙交给自己的货车钥匙出门,将钥匙交至同案人杨某处,杨某随后驾驶货车停在A市一小巷处。次日凌晨,杨某安排人将大量伪劣卷烟由多辆套牌轿车运至该货车处,并被装入车厢内。

  后杨某驾驶该货车至A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并将该货车及车内伪劣卷烟交至柯某等人处。随后陈某甲和柯某驾驶小轿车押车在前,陈某乙驾驶货车运货在后,在高速上行驶。

  当陈某乙行驶至大广高速信丰路段时,被高速交警和信丰县烟草专卖局拦截,陈某乙被当场抓获,信丰县烟草专卖局在其驾驶的货车内查获卷烟5100条(其中黄鹤楼软蓝品牌卷烟5000条、利群新版品牌卷烟100条)。经检测,查获的510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965000元。

  柯某于2023年6月5日被湖北省警方抓获。陈某甲于2023年5月11日被河北省警方抓获,2023年5月1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民警押送至信丰县看守所。此前,陈某乙已被判刑,同案人杨某已移交A市公安机关处理。

  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陈某甲明知是伪劣卷烟仍然购买并准备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965000元,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陈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某、陈某甲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柯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信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