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房山区法院在周口店幽岚山风景区成立法官工作站。
图为法官同人民调解员一起走访民宿经营者,了解经营风险。
导读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之一,是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交流互鉴的重要渠道,是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的有效手段,是国家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复苏,旅游产业萌发出新的生机,“城市徒步”“星空露营”“特种兵式旅行”等热潮不断涌现,各地音乐节、演唱会持续火爆,但在诸多新颖的旅游方式火爆的热潮中,也蕴含着一些法律纠纷隐患。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提炼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民法典为安全出游护航,为旅游产业健康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通关时被拒绝入境 旅行社是否担责
2021年9月,年过花甲的老周打算到国外走走看看,便报名了某旅行社的H国七日游,老周随团从大连出发,到达H国港口时不能入关,被强制遣返。旅行泡汤的老周越想越闹心,认为旅行社在他被遣返时没有提供帮助,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违反了双方旅游合同的约定,故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旅行社认为,老周被H国警方拒绝入境是其自身原因引起的,旅行社事先已告知游客出境游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旅行社不存在过错,因此拒绝了老周的退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时,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老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老周因自身原因无法通关,导致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老周入境回国,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旅行社应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将剩余旅游团款及车费退还给老周。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途中因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老周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无法客观避免的情况必须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因此,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较为常见、可预见的情形,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的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比起国内游,出境游中游客在入境、入住酒店、游玩等环节有更大的风险,因此游客出国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旅游提示,准备护照等相关材料,提前查阅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注意事项,避免发生被拒绝入境的意外事件。同时,旅行社作为为游客提供专业旅游服务的机构,应及时向游客讲解相关旅游注意事项,了解旅游目的地的现实情况与法律规定,协助游客做好出行准备。
入住酒店下楼梯摔伤 依法划分各方责任
2020年10月,李女士在微信聊天群看到一家旅行社关于某热门景点五日游活动的宣传海报时心动不已,不仅集体报名费用低,还有四星酒店住宿服务,当即和朋友一起签了旅游合同。
然而,到景点入住酒店的第一晚便发生了意外状况。李女士在夜间走消防通道的楼梯下楼时,因光线较暗不幸摔伤,导致严重骨折、牙齿掉落。因热门景点游泡汤,李女士一纸诉状,以旅游合同纠纷为案由将旅行社及住宿酒店一同告上法庭。
酒店辩称,李女士在打开消防通道门时即应注意到其中光线昏暗,旅客在夜间通常会选择乘坐电梯,李女士夜间走消防楼梯的行为不合常理。而李女士认为,自己只是下两层楼找朋友聊天,选择楼梯是正常行为,无论旅客选择哪种方式,酒店都应保证楼梯间的照明,尽到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李女士指出,自己是随团出行,旅行社应提供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包括在出发前的说明义务、旅途中的注意义务和发生突发事件后的救助义务。在自己摔伤后,旅行社没有积极救助。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合同涉及李女士、旅行社和住宿酒店。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通过地接社间接选择住宿酒店,就酒店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对游客尽到警示提醒,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对李女士尽到救助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住宿酒店内,消防通道夜间没有照明,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视线较暗,增加了游客下台阶踩空摔伤的风险,违反了合同中双方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构成违约。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于日常风险有一定判断,在夜间有电梯可乘,却自行选择了视线较暗的消防通道楼梯,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风险,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负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原告李女士自担50%的责任,被告旅行社及酒店共同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提供安全的入住环境与服务。根据旅游法规定,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各环节中安全注意等事项。
“受到伤害”不一定意味着能完全免责。法律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基本的要求,在面对风险时需要发挥正常人应有的判断能力,尽力避开风险选项。本案中,李女士对风险的态度过于自信也成为了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旅游者自身也应注意,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审慎判断风险的注意义务,作出合理选择,避免自己身体、财产双重损失。
免费寄存物品丢失 主办方或可不担责
国庆假期,在某热门旅游城市游玩的小梦听说附近有免费的音乐节,便兴冲冲赶到音乐节现场。到了现场,她委托朋友将自己的背包寄存到服务台。没想到观赏完节目后,小梦去找自己的背包时,背包竟然不翼而飞。小梦称背包内有大额现金以及贵重的项链等物品,因主办方未尽到保管义务而丢失,故诉至法院,要求音乐节主办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办方辩称,寄存处悬挂着提示牌“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附近亦有人员看管,且本次音乐节完全免费,主办方属于无偿保管,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梦与主办方形成无偿保管关系,小梦寄存时并未向寄存处声明由保管人验收,也不能证明寄存物品的内容,从监控录像上也显示不出物品内容和丢失内容。主办方通过寄存牌对接办理寄存和领取手续,且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没有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音乐节主办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善意的无偿保管人以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普通人在正常情况下,只需要轻微注意即可预见风险的情形。本案中,音乐节主办方作为无偿保管人,采取了较为正规的寄存手续及专人看管,较为完善地尽到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对无偿保管者的较低要求并不意味着活动主办方可以降低保障力度,法律规定活动主办方需要对自身尽到了作为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有一定标准和要求的,无偿保管者需要提供达到标准的证据。如果主办方设置了保管区,但不采取任何保障措施,任何人均可随意进出、没有专人看管、未设置监控的,应视为重大过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游客外出游玩时,应避免将贵重物品进行无偿保管,防范丢失风险。在音乐节、演唱会等大型活动中,游客最好将重要物品贴身保管并定时查看,降低财物损失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