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某为解某安装其酒店的门头字牌时,因高压电线与屋顶距离过近,被电击受伤,张某本人与解某、出租方安徽某公司、供电公司、线路产权人舒城某公司之间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2年6月20日,张某为解某经营的某酒店安装门头过程时,被高压电击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认为,自己是按照解某要求进行安装,解某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对屋顶上方的电线应当知晓,却仍让其安装存在过错;安徽某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所有人,在高压电线下建房,并出租给解某使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对高压线路下存在的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负有一定过错。张某受伤后一直未获得任何赔偿。2023年6月,张某将解某、安徽某公司、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6000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供电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线路产权人舒城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安徽某公司辩称,致原告人身损害是高压电,应当由供电公司承担责任,原告应当证明其自身无过错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请。被告供电公司则认为,线路的安全责任应由产权人、用电人承担,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解某、舒城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5月,供电公司与舒城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事故点电线杆为合同约定的用电方舒城某公司,但该公司早已停止营业,甚至都没有营业场所,处于无人管理经营的状态。某号杆‘T’接处以下高压线路,包括从事故地点安徽某公司房屋上空架设的高压线路,由供电公司通过该线路向包括安徽某公司在内的相关用电企业供电,且事故线路距离地面高度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根据原告的作业环境以及医院伤情诊断,能够确定原告当天在作业中,未确保安全距离而为屋顶上方的高压电击所伤。根据相关证据,事故线路不能确定为舒城某公司专用,供用电公司通过此线路运行供电,其负有运行管理责任,其作为供用电企业,对高压线路下存在的建筑房屋未有采取相应措施,以排除危险,负有一定过错,对张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与解某系承揽关系,解某是定作人,张某是承揽人,法律规定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根据解某要求安装,应能够看到上方的电线及判断距离,其作为定作人存在较大的指示过错,对张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某作为广告的经营者,其具备资格和安装技术,对安装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具有辨别能力,其在房顶安装门头字牌时,应当能观察到房屋上方存在的高压电力线路,但其过于自信或疏于存在的危险,甚至还手举钢管,最终被房顶上方的高压击中受伤,张某本人不当的行为是造成其触电受伤的直接原因,其本人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查明的事实,无证据证明安徽某公司、舒城某公司对张某的受伤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各项损失,经核定为177000余元,鉴于张某本人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供电公司、解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35000余元;解某承担其中的30%赔偿责任即赔偿53000余元。(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