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农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主张误工费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2023-12-29 15:54: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轩
 

  务农老人李峰(化名)因交通事故受伤,除了医疗费外,还主张要求赔偿误工费,结果被对方以无法提供具体工作收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法院会怎么判?误工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又应当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呢?

  李峰(化名)老人平时在家从事农业种植、养蚕、酿酒等相关工作。2022年4月,李峰驾驶三轮车经过一路口时,不慎与驾驶机动车的熊杰(化名)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峰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峰住院治疗347天。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杰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峰承担次要责任。

  熊杰已为其机动车投保,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李峰、熊杰、保险公司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3年9月,李峰便诉至柳江法院,要求熊杰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0.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与熊杰一致认为,李峰为农村户口,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且其无法提供具体的工作证明以及收入证明,因此不存在误工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李峰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供的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的证明,能够证实,在事故发生前,李峰仍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该起交通事故致李峰受伤,住院治疗347天,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生活,故其诉求误工费损失,依法应予支持。但李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无法证实其从事行业的具体收入。因此,李峰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参照广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院治疗天数来计算。经核算,李峰误工损失为1.6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峰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4万余元。

  误工费应当按照何种标准确定?

  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在计算误工费时,首先应当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赔偿数额。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应当以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李峰在家从事务农工作,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一场车祸给他造成了身体上的疼痛,也带来了精神上的打击,这就导致李峰无法正常劳作而减少收入。所以,判决支持误工费兼顾情理法理,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也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以实际行动关爱老年人、保护劳动者,向全社会传播劳动观念和劳动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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