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南宋法学家郑克所著的法学著作。该书共八卷,分为释冤、惩恶、察奸、迹盗、议罪、严明等二十门,收录了近四百个疑难案例,并有作者精辟的评论。今天读者可以通过书中所收录的案例来了解古代地方官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如何利用儒家义理进行分析,如何推究案情,从而得出合情合理的结论。“孙家伯侄地券之争”就是其中一个疑难案件,该案最终采纳了东汉名臣钟离意的意见。钟离意其人为官清廉,富有同情心、同理心,以爱民利民为教化之本,其治下百姓多富足。钟离意处理这宗案件的意见体现了儒家义理对司法的深刻影响。
该案案情如下:东汉时,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弟孙并分家,兄弟二人各分得农田四十顷。后来孙并去世,留下寡妻幼子,每当年景不好的时候,孙常便给弟媳和侄子一些粮食。但这些粮食可并非无偿赠与,实际上,孙常总是把粮食作价,折合成田地亩数,将孙并的农田逐步地划归自己,并订立了土地转让契约。孙并的儿子长大以后,到官府告状,要求其伯父归还土地。当时官府的公差都说:“孙并的妻儿生活窘迫时是靠孙常接济的,现在孙并的儿子长大成人了,却要告他的伯父,真是不通情理呀!”但当时担任会稽郡北部督邮的钟离意却说:“孙常身为伯父,理应抚育侄子和照顾弟媳。而孙常却以自己有限的救济作价立契而巧取其弟的田产,这属于心怀奸诈而贪利忘义的行为。所以,应当收回田产,归还给孙并的寡妻和孩子。”大家经过讨论,认为钟离意的意见是正确的。
督邮是汉代各郡的重要属吏,其职能主要是传达教令、督察属吏、案验刑狱、检核非法、审议疑案等,无所不管。因此钟离意作为督邮,其意见对县乡司法活动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折狱龟鉴》的作者郑克对本案作出评论:“听狱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夫常取并妻子田,固有辞矣,奈其怀挟奸诈,贪利忘义之情何?意独以情责常,是不从其辞,而从其情也,可不谓之严明乎!”意思是听理讼狱,要么以情理作为判案依据,要么以当事人的言辞作为判案依据。像孙常这样通过契约来吞并弟弟的寡妻和孩子的田地,虽然有言辞证据,但他心怀奸诈的动机,贪利忘义,有悖于情理。钟离意用情理来审理此案,而不单单是依靠言辞证据,这是十分严明的。从郑克对本案的评语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古代地方官员并不仅仅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审理案件,还要依据“情理”。如果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表面合法实则有悖情理,那么这种行为的效力不仅不会被承认还会招致负面的评价。
古代中国以儒家义理作为重要的判案依据,之所以这么做,一方面,是为了弥补和纠正国家法律的不足与偏差;另一方面,更是为了维护古代中国固有的价值观,尤其是儒家所倡导的价值观。在汉初,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法律被“儒家化”。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即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自此之后就奠定了以儒家思想为主的正统法律思想,使得儒家义理长期支配着汉王朝及其之后朝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在本案中,钟离意认为,孙常身为伯父,本身就有抚养侄子和照顾弟媳的义务。儒家的家庭伦理思想强调亲属间的责任和道德义务,具体来说就是父慈子孝、夫义妇顺、兄友弟恭。而且,在逻辑关系上,更强调占优势的一方即父、夫、兄要先尽到自己的责任。在兄弟关系中,儒家认为兄弟之间最重要的是相互友爱。儒家经典《弟子规》说:“入则孝,出则悌。”《论语·子路》说:“兄弟怡怡。”作为兄长,理应要爱护弟弟。因此,孙常对弟媳和侄儿的救济,是基于兄弟之情而应该尽的义务,但他却以此为由,要求弟媳和侄儿用田地来折抵,这显然是违背了儒家的义理。因此,虽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孙常的行为罔顾亲情、有碍伦常,所以,其与弟媳签订的契约被认为是“无效”的,孙常的行为本身也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古代以儒家倡导的人伦道德作为断案的标准,儒家经义入律,将反映“三纲五常”的儒家经典中的“大义”、儒家推崇的礼作为法律维护的对象而置于法律条文之上,开启了司法领域中以礼破律、礼法合流的道路,构成了中华法系独特的司法文化和司法理念。这种独特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有利于修补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有利于用亲情伦理去感化教育当事人,也有利于维持家族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儒家思想作为影响了我国几千年的正统思想,在当下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儒家的家庭伦理观念对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构建,也具有一定的史鉴价值。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该条款规定了兄姐在特殊情况下对未成年弟、妹的抚养义务,这正是儒家义理在当代的传承与体现。
此外,儒家义理在当代司法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其中守义取利的精神与当下司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儒家提倡“义而后取”“见利而思义”“不义则不为”,这个“义”就是我们常说的道义,指具有普遍性、正当性的原则。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认为一切都应该按照道义的原则行事。例如,在当下的民事活动中,法条有限,而交易的情况变化万端,在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很多时候会依照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交易双方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道德底线。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承诺,讲求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获得自己的利益,司法中对该原则的推崇十分符合儒家“守义取利”的精神。可见,古代司法中遵循的义理与今天司法奉行的道德准则仍然有着相通之处。对案例中儒家义理作用的研究不仅为我们理解古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文化背景,对我们当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史鉴意义。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附:
242、钟离意畀田
后汉钟离意,为会稽北部督邮。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并分居,各得田四十顷。并死,岁饥,常稍以米粟给并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并儿长大,讼常。掾史皆言:“并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逊也。”意独议曰:“常身为伯父,当抚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诈,贪利忘义。请夺其田,畀并妻子。”众议为允。见《通典》。不着出处。旧集不载。
按:听狱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夫常取并妻子田,固有辞矣,奈其怀挟奸诈,贪利忘义之情何?意独以情责常,是不从其辞,而从其情也,可不谓之严明乎!
(引自《折狱龟鉴·严明·钟离意畀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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