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繁忙等因素,子女选择将年迈的父母送至养老院并请专人看护。若老人在此期间受伤,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2年9月,小赵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父亲赵某,遂与仙桃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由养老院指派专人看护赵某,赵某需每月支付护理费、床位费等共计3000元。
2022年11月8日,养老院护工小汪在凌晨巡房时发现赵某躺在地上,遂将赵某扶起。3天后,赵某被送往仙桃某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5天后,小赵为赵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20天,赵某死亡。
小赵认为,养老院在父亲赵某摔伤后未及时送医,也未通知家属,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多次与养老院协商无果后,小赵将养老院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养老院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仙桃某养老院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应依照合同约定对赵某进行护理和陪护,但养老院护工小汪在发现赵某摔倒后,未按照服务合同及时通知赵某家属,也未及时将赵某转送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导致赵某自身损害病情加重,养老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赵某的死亡是多种原因导致,其中有赵某个人摔倒、原发疾病、个人体质等原因,也有养老院在养老服务中未及时发现赵某摔伤、未及时转送就医的原因,这些原因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仙桃某养老院对赵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赵某自行承担70%责任。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仙桃某养老院赔偿赵某亲属共计2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年轻人因工作繁忙无暇照料年迈父母,选择将其送往养老机构,只是将老人的生活起居与安全委托给养老机构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机构承担。照顾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多关注父母的身心健康,定期看望。
养老院应当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加强硬件适老化改造,防范老人摔倒跌伤。工作人员在护理老年人时,应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老年人生病受伤时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引发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