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金融监管总局日前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起草,坚持严格依法处罚。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震慑作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履行监管职责,防范出现违法实施处罚,滥用处罚裁量权的情况。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保证处罚决定公正合理。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问题,采取不同层次的处罚措施。此外,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统一处罚裁量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还预留一定裁量空间,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有分析认为,《办法》的公布,一方面,对于金融机构起到了震慑作用,强调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严厉惩戒,另一方面,细化了各类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和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相匹配。
记者梳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实施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人员责任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计算方式等。四是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在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并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例如,在处罚追溯时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明确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裁量阶次适用方面,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强化自身约束方面,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处罚实践较为复杂,经营主体情况差异大的情况,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不同裁量阶次的内涵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对使用频率较高的罚款处罚,规定了幅度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对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种类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形,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另外,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