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同钧与《审判要略》
2023-12-08 10:40: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温家林
 

  成书背景

  晚清律学家吉同钧不仅具有深厚的律学功底,更以其高超的审判技巧而闻名。审办蒙王被逼自尽案时,他“连讯三次即定谳,仅诛渠魁四人”,在“故杀胞弟案”中他调停部院冲突,为公正处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注重对传统审判经验的总结,认为“以外国诉讼之法审中国之案,固多凿枘”,“以外省审判之法断京师之狱,亦有抵牾”。

  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办,吉同钧在讲授《大清律例》之余,将平日积累的听讼审断方法加以汇总,“采集前人成说,附以生平阅历”,写成了《审判要略》一书。全书以“罪因情科,案凭证定”为主旨,以“随到随问,随问随结”八字为审判要言。该书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方法及注意事项、司法文书的写作技巧等做了全面总结。在对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经验进行提炼的同时,对清末国门大开后出现的新案件和新情况也给出了处理意见。该书在当时的法学界影响很大,时任法部尚书的绍昌高度评价:“‘罪因情科,案凭证定’二语为全书要义所在,其逐条各晰处亦多鞫案真谛,诚审判之指掌也。”

  具体内容

  勘验之法

  案件首重勘验,《大清律例》也明文规定尸伤要及时检验,并要求正印官亲临现场。但由于清代在科举考试中取消了明法科,科场出身的正印官多半不谙刑名,这导致一些官员在检验尸体时“厌弃秽恶,熏香高坐,取办于仵人之口”,即使有忠恳勤勉的官员,也由于“平时未尝研究,至临事辨别不审”。

  基于此,吉同钧在《审判要略》中突出强调了司法官员亲临第一现场、做好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在勘验尸身时,要“令尸亲人等环视,眼同仵作照《洗冤录》所言一一看清”“不可怕臭,务要亲手揿按,不可一切但令喝报”。对于《洗冤录》所载亦不可盲从,如《洗冤录》认为自杀者持刀之手“手必拳握而其臂定能弯曲”,吉同钧则根据审判经验指出“用刀放在死者之手,将死者之手握住用刀狠扎”,也能造成同样的结果,因此审理案件要求法官具备专业素质,留神细看,综合多方证据定谳。

  审案之法

  勘验伤痕时,则要以受伤之月日时刻为关键。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更影响到秋审结果的认定,关乎犯人生死。对伤痕的认定要全面且具体,要有所区分:“即同一致命,头面致命伤则较身体致命伤为重,而咽喉为要害之处,尤较头面致命为重……伤痕既确,然后再论理之曲直、情之轻重,庶几秋审时可无枉纵之失焉。”

  吉同钧在刑部当差多年,又曾前往外地办案。在对各地办案情况进行比较的过程中,他认为拖延审判会使犯人“胡狡混供”,让案件“难于措手”;也会助长狱吏和文书的勒索之风,败坏司法秩序,更使普通百姓遭受讼事拖累之苦,受书吏需索之弊。基于以上原因,吉同钧强调案件应当速办速结,在“供证已确”的情况下,根据主要证据定谳即可,不可借端稽延。

  审案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人员构成上,审判有正审、帮审。通常情况下,案件的审理由正审主导,帮审不可在旁插言。但如果正审所讯之言有脱空之时,帮审即照正审驳诘之意代为补问,能起到补正阙漏、保证审问连贯性的作用。如此“二人一心,互相根究,使犯人狡辩之计无暇而生,一堂即可水落石出矣”。

  对于疑难案件,则不可一口道破底情,法官可先著意旁敲侧击,而心光一线留于要紧之处,犯人言语一经破露,便直穷到底,一气呵成。所以案件的审理宜缓不宜骤,骤则案犯警觉之心倍出;宜紧不宜松,松则有串供胡诨之言混淆。

  审问不可滥用刑讯,法官对犯人先要“和容悦色,任其自行供吐,不可骤用威吓”,但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犯人若还是负气强辩,则应击溃其心理防线。“以逸待劳,日久未有不供吐实情者”。

  断狱之法

  断狱时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比照律例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如同为审理命案,就要对“六杀”进行仔细辨别。如谋杀、故杀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谋杀的动机多产生于平时,或有深仇宿怨,或有事被死者窥破,再或者因事挟恨。故杀的动机多为临时产生,多“因彼此互殴、被死者詈骂生气,当时顿起杀机,故谓之故”。与谋杀相比,其犯意产生的时间和原因都被律文严格地限定,“此中消息微乎其微,非深于法律者不能知之”,因此要求法官对律义多加研究。而戏杀与过失杀的区别在于“有无杀人之事”。与戏杀相比,过失杀致死事项虽然多样,但“皆为耳目思虑所不及”,非但无杀人之心,亦无杀人之事,所以允许收赎。而对于戏杀这一具有中华法系特色的概念,吉同钧指出其关键在于“戏”的认定,因戏耍拳棒刀石而杀人的,不能简单地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想法加以认定,因为“在戏者与死者虽无相害之意,然刀棒系可以杀人之具”,应当认定为犯罪人主观上已预见到杀伤人的可能,以此相戏,便是以杀人之事为戏了,故律文仍以斗杀罪拟绞。

  除杀伤类犯罪之外,吉同钧又在书中列举不同类型案件的认定重点。如同为盗案,强盗和窃盗的审问重点就应各有侧重。强盗的认定以“贼人行强的行为”为中心进行展开,审判官询问被害者时要问清“贼由何处进院,如何进屋,曾否持有油捻火扇”等等。至于讯问盗犯,则要细之又细,一气呵成,“先问何人起意,在何处纠约,同伙几人,有无回民旗人、蒙古兵役、会匪逃勇,是时何时在何处会齐,由何处起身,有无骑马,持何器械,是刀是棍,有无鸟枪洋枪……种种情节必须一气呵成,缓则胡狡混供,以后难于措手矣”,待一切供明之后,再行收监。

  审窃盗与强盗稍有不同,以赃之多少定罪之轻重。因此须严究赃物,审问应以涉案财产为中心进行展开,对于涉案财物如金银、印票、衣服、牛马等要详细查明。在赃物估值时也须格外慎重,要秉公估价、亲加查核,以防书差诡串之弊。

  叙供之法

  叙供之法为办案中“第一要义”,叙供影响到定罪量刑。吉同钧在《审判要略》中强调叙供的内容首先要与律例规定相对应,要突出重点:“审案则一案到手,核其大致应引何律何例,叙供之时即应句句照顾。”在确定犯罪行为所引的律例规定后,叙供的内容就要根据律例规定有所取舍,“与律例有关涉者虽多,不厌其繁;与律例无关涉者虽简,不嫌其略”。

  叙供要讲究逻辑层次,由浅入深,由远及近,按照罪行由轻到重的顺序进行。这样作出的供词才能“提纲挈领,如线索之串成”,达到“一人所供如此,众人供亦佥同一人”的境界。经验丰富的审判官,其制作的叙供面面俱到而又一气呵成,“分而视之,词不重复;合而观之,理无参差”。记录供词要简明扼要,语言准确的同时又不可太过文饰。

  著作价值

  《审判要略》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借鉴意义,它系统总结了中国古代审判经验。“未审之先,固不可先存成见。已审之后,又不可漫无定见。”时任法部郎中的刘敦谨称赞此书“逐类分载,要诀毕备”,很好地辅助了法官的审断活动,“诚能奉之以为标准,片言之下,情伪立分”“犹兵家之有孙吴,医家之有卢扁也乎”。

  《审判要略》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集中体现,蕴含着深厚的法治关怀。吉同钧在书中殷切教导司法官员要贯彻仁恕之道,在审问时要和颜悦色,对被审问人不可“遽加威吓”;在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结后要“当场发还取具,领状附卷,以免书差勒索领费”,督促司法官员提高审判效率,防止讼事拖延。并以“堂上一点硃,民间万人血”的古语教导司法官员体谅百姓疾苦、做到公正司法,反映出吉同钧对于理想司法官员的期许:不仅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更要体谅民生疾苦,以法惠民。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