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数字“8”常被视为吉利数字,因为8的发音与“发财”的发音相似,生意人在经商过程中认为数字“8”代表着财富和好运。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被告迷信数字“8”寓意“发”,不成想却成了他打输官司的引线。
2018年3月,曹某、李某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曹某将其持有的某酒业公司100%股份,以118万元转让给李某,李某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了58万元股权转让款,尾款60万元待该公司搬迁完成后三日内再支付,且曹某保证在交接前不拖欠职工工资及欠缴社保费用等。该协议后附一份转让清单,载明了转让对象同时包含高位罐、储酒罐等,价值合计111.84万元。因李某尚欠60万元转让款未付清,曹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给付欠付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李某辩称,其已合计给付曹某134万余元,远超过118万元,认为其已付清案涉股权转让款。
审理中查明,关于清单记载的价值“111.84万元”与约定的总价“118万元”不一致,系因李某视数字“8”为吉利数字,故双方约定,李某在酒业公司搬迁前租用该厂房欠付的租金与股权转让款合计,以118万元了结:双方原定半年租金为7.2万元,但李某出于对数字“8”的偏爱,故实际系按半年7.18万元支付。李某受让案涉公司股权后,购买了该酒业公司部分原酒及酒盒、酒袋等,并支付了部分货款,故李某已支付的134万余元中包含了该笔货款及前述租金。
本案审理期间,曹某以李某为被告,同时向法院分别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李某给付购买原酒等的价款及拖欠的相应租金。李某提交的付款凭证虽然反映其转给曹某的款项,远高于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但因曹某主张李某迷信数字8代表“发”,李某转给其的多笔金额均系带有数字8的零散金额,该节陈述符合常理和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且李某未予否认,据此认定李某所提举的转账凭证所反映的单笔款项的发生时间、金额以及每笔交易之间的时间间隔,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符,亦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通常的对价款的交易习惯不符,故认定,除已支付的58万元外,其余款项与案涉股权转让款无直接关联。且,曹某承诺过“交接前不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但李某接手公司后,确系补缴了职工养老保险10171.53元,该款项在尚欠的60万元款项中予以扣除。故判令李某给付曹某股权转让款589828.47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心语
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若对相应款项未注明用途,且无其他直接证据佐证款项用途的情况下,对于相关款项到底用于清偿哪笔债务,双方极易产生争议。此时,原告作为主张积极事实存在的一方,若不能进一步举证,恐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若原告能够指出双方存在某种特殊的交易习惯,或许能为查清案件事实带来转机。
本案中,李某与曹某之间不仅存在股权转让关系,且同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虽然双方签订了相应的书面合同,但买卖、租赁合同上载明的交易金额与李某实际转给曹某的金额及时间,并不能一一对应,且相应款项并未注明性质或用途。此种情况下,若最终确实无法查清相应款项的性质,且双方又同时存在多个争议,极可能会导致法院因对相关款项无法进行区分处理,而在先行审理的案件进行统一扣除、余下款项再在其他案件中进一步处理的结果。
本案中,曹某关于李某对偏爱数字8的解释,恰好能与李某支付的部分款项中带有数字8的零散数字相对应,并且一般股权转让交易习惯通常以整数方式结算,即使分期给付,也往往不同于支付租金的时间周期,故认定李某主张的其他转款凭证与案涉争议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