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分手了,送出去的彩礼是否能要回?
2023-12-01 15:25: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思明
 

  幸福的婚姻是男女青年的梦想,但当感情不再时,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往往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注重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旺茂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9年,原告刘某与被告莫某在广东工作期间相识相恋。2020年12月,刘某与莫某订婚,并向莫某给付15万元彩礼。此后,莫某到刘某家中生活,与刘某共同经营一家奶茶店,但二人一直未举行婚礼或办理结婚登记。

  随着两个人的深入了解,二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争吵也愈发不可调和。2023年1月,莫某与刘某断绝关系后返回自己家中生活。同年7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莫某解除婚约并返还全部彩礼。

  博白县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只有在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所附条件未成就,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刘某与莫某从未举行过婚礼,亦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莫某应当向刘某返还彩礼。但由于莫某长期参与刘某一家的生产生活,因此在确定返还数额问题上,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为订婚支出的合理费用、妇女权益保护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莫某返还82000元给刘某。

  法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在我国农村地区较为常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但因恋爱期间彼此之间情感与各项付出无法衡量,应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对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具有积极意义,能够有效彰显司法的温度与力度。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