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购买非营运类商业险,擅自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私家车擅自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侵权人自行承担因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的剩余损失。
2020年2月,高某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投保单均载明小型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业。
2020年4月6日,高某允许的驾驶人刘某驾驶前述小型客车在沪渝高速公路上追尾撞击前方由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致使郑某驾驶的车辆往前移动撞击由罗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相关部门对刘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2020年12月16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交通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随后,承保郑某小型客车的乙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对郑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理赔,同时郑某将其向甲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乙保险公司。本案中,乙保险公司依法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起诉要求甲保险公司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投保时,甲保险公司不仅在保单“特别约定”处载明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时保险条款亦规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且甲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处还使用了加黑加粗字体表示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刘某将前述小型客车使用性质改变成营业性,从事营业性运输,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故甲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予赔偿郑某车辆的损失,该部分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刘某赔偿。因此,判令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向乙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000元,刘某向乙保险公司支付剩余损失17380元。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