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解三方纠纷 快速追回涉企货款
2023-11-16 09:53:30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13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法庭余培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核算工程结算单、对账,从繁杂的证据中分析双方的争议焦点,最终成功调解了一起矛盾尖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辖区企业绿色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原告A公司称,被告B公司于2019年10月因承建工程项目向A公司购买了混凝土,并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原告A公司按要求供货,经与B公司负责人徐某结算,总货款为2373155元,截至2022年7月21日,仍欠161070元货款未付。故A公司将被告B公司及其负责人被告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37151.73元。

  庭审中,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A公司只是与B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并未与被告徐某签订任何合同。对此,A公司解释之所以同时起诉两被告,是因为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但交易过程中负责收货的是徐某,并且与其结算的也是徐某。

  B公司认可与A公司签订合同产生买卖合同关系,但抗辩根据合同约定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均需由B公司现场验收并签认货单,徐某虽是B公司员工,但未经B公司授权,其不能代表B公司结算,故只认可尚欠原告已开票的货款金额65225元。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双方在庭审中各执己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官从各方的辩论意见和所举的证据中细细梳理,抽丝剥茧地认真分析,从中甄别是非,力求严谨。根据合同相对性,B公司的辩论意见并不无道理,合同签订双方系A、B公司,但结算单中仅有徐某的签字,A公司的确未提供与B公司对账的证据。但考虑到A公司实际提供了货物,如果让A公司与B公司对账后重新起诉,可能造成诉累,A公司的货款也将推迟时间才能收回。综上原因,法官决定组织三方进行调解。

  法官为各方讲清法律关系、摆明法律后果、分析利弊得失,在多轮耐心调解,当事人亦统筹企业形象、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因素,认识到法院力促调解的善意,三方均表示同意庭后调解。

  经过多轮“拉锯战”,最终三方达成和解,余法官及书记员通过“出庭”平台线上向原被告做出调解笔录,两被告同意于一个月内结清案涉项目货款及违约金共19万元,扣除B公司愿意直接支付的65225元,B公司与徐某进行结算的同时,由徐某将剩余12477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该纠纷得以快速化解。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