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媒体又称个人媒体、公民媒体和社交媒体,多由自然人和有关单位自主开办,通常包括自办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抖音等具有社交性质的媒体。自媒体在提供方便快捷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2023年7月10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十三条监管措施。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立法监管
新加坡、印度等国家从不同角度制定了管理自媒体的法律,确定了监管的组织机构。
新加坡构建了自媒体自律体系。政府制定了《行业内容操作守则》,自媒体营运商一旦采用《行业内容操作守则》,就必须全盘接受。虽然该守则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力,但是新加坡三家最主要的运营商都加入了该守则,并将守则吸收到用户合同条款中。
印度新修订的《信息技术法》规定,所有网站都要接受印度通信与信息技术部的管控,它有权查封网站或者删除网站上的违法信息,还有权对网站犯罪者提起刑事诉讼。
澳大利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对未能及时删除“令人憎恶的暴力内容”的互联网托管服务平台进行惩罚。还成立了传播和媒体管理局以加强互联网管理,在警署也设有专门组织进行网络监控和执法。
德国由内政部负责监管互联网,其属下的“网络警察”有三个职能,一是由数据网络嫌疑调查中心负责搜寻潜在的恐怖分子、网络经济犯罪分子、恋童癖者和倒卖武器者等;二是建立社交网络办案点,负责受理用户的网络报案;三是设立全国网络防卫中心,负责打击网络黑客。
英国涉及自媒体的法律主要有《社交媒体法》《数据保护法》《网络身份保护法》等,还建立了网络观察基金会,负责网络监管,以遏制网络色情以及其他犯罪行为。
注册许可
韩国、德国等国家制定了自媒体注册制度,明确了注册机构、注册程序以及注册身份要求。
实名制。韩国从2002年开始推行网络实名制。后来由于发生多起信息外泄事件,韩国宪法法院宣布废除网络实名制法案。目前,主要实行后台实名制度,即用户在网站注册登录时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而在前台发布消息时则可以使用化名。2006年,美国的一项网络改革法案规定:“拥有500个以上读者的博客必须进行实名注册,并且要每个季度向国会作一次报告,否则将面临全面关闭。”
注册受理。在德国,任何人设置网站,都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凡是经营性网站都必须作一个“版权声明”,注明对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的团体或个人及其联系方式。在日本,自媒体平台采用实名制管理,用户在注册账号时需要填写个人的真实信息,一旦发现用户信息不真实,管理员会立即删除账户并将其加入黑名单。韩国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自媒体账户,该机构有两项职能:一是对自媒体公众号进行审核。凡是在自媒体平台注册公众账户都要进行资格审核,如果申请者不符合规定,会被拒绝注册。二是对自媒体账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实时管理,只要发现有违规内容就要进行删除并对其处罚。
信息管制
一些国家法律明确禁止自媒体发布危害社会及他人的各种信息。
禁止恐怖暴力信息。德国《信息与通信服务法》重点治理网上威胁、恶意言论及反犹太人等种族主义言论;德国司法部成立了工作组,要求在24小时内删除煽动、散布仇恨的不良信息。澳大利亚规定,如果社交媒体平台没有迅速删除“令人憎恶的暴力内容”,最高将被处以年利润10%的罚款,员工则可能被判处3年监禁。在法国,《反网上仇恨言论法》规定,禁止在自媒体上散布种族仇恨、侮辱和诽谤等言论,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禁止虚假不实信息。欧盟网络与信息安全局要求成员国通过立法应对网络虚假信息的风险。俄罗斯出台了《俄罗斯假新闻法》和《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修正案》,要求对以可靠信息为幌子传播不真实信息者予以行政处罚。加拿大《数字宪章》通过罚款手段打击假新闻。新加坡颁布的《互联网操作守则》和《互联网行为准则》明确了网络内容的判断标准。
产权保护
自媒体运行,转发别人的作品,难免涉及著作权纠纷,一些国家和组织制定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使用和监督制度。
临时复制。欧盟1991年的《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1995年的《信息社会中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绿皮书》和1996年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都认可临时复制。美国法律也规定,临时复制适用于传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但应避免复制权被过多地延伸。
协议许可。在韩国,内容创作者需在自媒体平台注册并进入独立账户后,才能进行签署版权协议等相关操作。韩国自媒体平台有一套完整的版权追踪系统,凡是涉及侵犯版权的,都可以追踪和进行恰当的救济。
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通过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授权,无需征得权利人同意,只需向其支付合理报酬。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为了营利而许可他人制作、销售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时,也应该向其他的录制人授予同样的许可。英国的强制许可包括文学、戏剧、音乐的复制,音乐戏剧作品的公开表演、放映或播放等。
组织监控。在西班牙,当知识产权所有人认为网站上的信息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时,可以向知识产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该委员会如果判定构成侵权,可以要求网站立即删除有关侵权内容。如果网站拒不执行,委员会可申请法院在72小时内作出关闭该网站的判决。
广告管理
自媒体运行,难免推送广告或转发广告,但广告真假难辨,容易给消费者带来困扰。美国、法国等制定了自媒体广告监管制度。
行业指导。美国广告管理署制定了自媒体广告主体准入制度。广告主体必须具有经营许可证才能发布广告。在法国,广告检验局在各地建立了特别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自媒体广告行业准则,法国的广告行业自律组织不但为政府监管减轻压力,也为广告行业发展提供专业性指导。
标明性质。2021年3月,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发表声明,要求所有网红进行产品推广时,必须向用户公布其产品的赞助商,即向用户表示该信息为推广信息,否则,将被视为广告诈骗,有关部门将会介入调查。
责任追究。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了监督自媒体广告的制度,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电子商务监视调查制度,该制度规定了自媒体广告的范围和内容,要求相关行政人员辅助监督,及时发现广告的违法之处,对违法者进行劝导或处罚。在德国,自媒体违法发布广告要承担侵权责任,并对后续主体实施违法广告行为负连带责任。德国广告委员会和反不公平竞争中心负有调查和处理投诉的责任。
新技术应用
自媒体的迅猛发展,给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带来新的机遇,但也很容易导致失控。各国制定了自媒体新技术应用制度。
平台担责。欧盟法院通过案例裁定成员国具有监管网络平台的权力。德国的《网络执行法》和法国的《反网上仇恨言论法》规定,网络平台对其内容要承担主体责任。英国《网络有害内容白皮书》明确提出网络平台具有“法定注意义务”。
审查监控。欧盟发布《人工智能法》,要求建立数据处理评估制度,规制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英国着力规制新技术对网络的影响,2018年成立数据伦理与创新中心,开展在线消息定位审核、偏见审查以及机会和风险预测等监控工作。
数据存储。英国允许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及电信公司安装硬件,储存通信数据期限为1年。社交网站应保留用户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查询。在美国,从2011年开始,国土安全部指挥中心将用户发布的全部微博(约2.5亿条/天)交给美国国会图书馆收作电子档案。
保护未成年人。日本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出台了《青少年网络规制法》,还通过立法推广未成年人网络分级软件。新加坡组织开发了“家庭上网系统”过滤网络色情。此外,还成立了互联网家长顾问组,通过讲座和培训等方式,帮助家长辅导子女安全上网,正确使用自媒体。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