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故障,如果反复维修后仍未解决问题,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换货还是退货?退货的话是否要为此前的使用支付费用?很多电子产品消费者在遭遇多次维修失败后,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网购电脑维权案件,买家小安在某网店下单一部笔记本电脑,使用过程中电脑出现多项异常情况,经过五次返厂维修后不仅未解决问题,反而彻底无法开机。小安将商家诉至法院,四中院最终判决商家为小安换货。
案情简介
小安在某网店花费16794元下单购买了一部15.6英寸笔记本电脑,商品售后服务为两年全国联保。使用一年后,该电脑出现主板网口无反应、屏幕有亮条、按键键帽脱落等异常情况。随后小安联系客服协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厂维修。四个多月后,涉案电脑又陆续出现了按键偏色、网口无法识别、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问题,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又经历了四次返厂维修。小安最后一次拿到电脑后,仅使用了几个小时便再也无法开机。联系客服要求退换货无果后,气愤的小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家退货退款。
审理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保修期内商品相继出现了网络接口、主板等多项问题,经小安要求五次返厂维修后,不但未能修复还造成了商品无法正常开机的情况,且商家始终未能就其所售商品质量问题做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在产品质保期内实现其对于消费者做出的有效保证,致使小安无法实现其购买涉案商品、订立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小安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诉。小安二审也增加了要求商家换货的诉讼请求。
四中院二审确定了争议焦点为“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维修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商家的民事责任”。小安正常使用涉案电脑的时间超过一年,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电脑在购买时已经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小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最终,四中院二审改判商家七日内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责任,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当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本案中,涉案电脑在商家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开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应免费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而非退货。只有当消费者不同意更换为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时,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者才应当予以退货,并按《规定》中《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中载明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