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说,新时代新发展阶段,面对党的二十大部署的各项战略任务,面对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面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需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也面临新的更大挑战。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扎实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服务绿色发展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为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动力
提高政治站位。历城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切实落实环境资源保护优先战略,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济南南部山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多份文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夯实环境资源审判基础。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两家“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之一,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团队,依托仲宫人民法庭在全省首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严惩环境犯罪。始终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辖区生态环境,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对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手软、毫不留情。近年来,共审结涉及污染环境、乱砍滥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资源环境刑事案件27案63人,依法严惩了各类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
加大保护环境民生权益力度。始终秉持加强环境保护就是保护民生的司法理念,将涉民生的环资案件优先处理。在工作中始终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通过审理涉及环境资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监督环保机关依法行使环境管理和处罚职权。有力打击了非法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搭建违法建筑物的行为。
二、织牢环境资源保护的“法网”
推进案件归口管理。历城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成立伊始,即坚持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方式,由仲宫法庭统一处理环境资源案件。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在历城和南山区境内主要资源保护点设立“法官工作室”,在国家一级水源保护区锦绣川水库和红叶谷景区,设立水资源保护法官工作室,在柳埠国家森林公园和华夏第一石塔四门塔景区,设立森林保护法官工作室,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在盖家沟险工段原母亲公园拆除地和卧牛山地质公园与南部山区槐家峪村拆违拆临复绿工程施工现场,设立“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推进部门协调联动格局。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保行政等部门协调联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协调沟通,共同研判分析环境保护形势,配合开展环境整治等工作。建立随案司法建议机制,针对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12件,均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积极回应,成效显著。在审理李某、邱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涉案的墨西哥红膝捕鸟蛛、墨西哥火脚捕鸟蛛等七种蜘蛛和将军巨蝎,均为世界或国家级濒危野生动物。通过与济南市森林公安局南山分局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教育引导被告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错误。该案入选当年全省十大环境保护案例。
三、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机制
推进多元解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持续推进“无讼社区+法官驿站”进网格,依法及时化解各类纠纷。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做好诉讼与调解、和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与复议之间的衔接,对调解协议、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法予以司法确认,逐渐形成了一套“前期介入、主动调解、后续跟踪”的矛盾解决机制。例如,在拔槊泉、泉源谷等拆违案件中,经过调解,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违章建筑对自然环境的巨大破坏性,表示“再也不破坏环境,乱建别墅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拆除工作。经过实践验证,环资案件调解工作的巨大优势迅速凸显出来,并逐渐形成特有的“历城经验”。
构建环境保护专家咨询机制。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建设,邀请从事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从事环境资源保护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加入。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前,组织环境保护专家针对环境资源纠纷开展诉前调解;在审理重大疑难环境案件、研讨疑难环境专业问题时,提供专业意见,帮助解决涉环境资源案件中的技术性事实认定难题。
保护生态环境要坚持系统观念和全局观念,不断增强司法保护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下一步,历城区法院将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实履行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并依法延伸审判职能作用,真正把能动司法理念落到实处,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司法力量提升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