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人在遭遇交通事故治疗出院三个月后离世,肇事方该不该为老人的亡故承担责任?近日,黄梅法院小池法庭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老人死亡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合理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8日,甘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与驾驶三轮电动车的80岁老汉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紧急送往黄梅县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刘某当日又被送往九江学院附属医院救治。2022年5月27日,在住院治疗1个月后,刘某家属要求出院。2022年8月6日,刘某在家中死亡。
刘某的家人认为,刘某虽年已80,患有老年人常有的基础疾病,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仍能正常参加社会活动,体格尚可,交通事故是造成刘某离世的原因,且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车主甘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之子遂将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3.6万余元。
刘某的死亡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该焦点争执不休。被告方还向法院申请就案涉交通事故与老人死亡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法院先后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超出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等原因,予以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案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对事故原因分析合理,责任划分恰当,且当事人及家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因刘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遗体已经火化,确切死因已不可考。虽然当地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中载明刘某死于交通事故,但并非通过查体等医学手段得出,因此无法作为确认其死因的依据。交通事故虽未导致刘某当即死亡,但造成其颅脑损伤及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情比较严重。根据医院的病历资料显示,刘某系病情好转出院,说明其出院时并未治愈。综合上述因素,结合刘某发生事故时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法院认为,不能排除刘某的死亡与案涉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关联性,亦不能排除案涉交通事故是导致刘某死亡的诱因之一。且被告甘某、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刘某死亡系有其他外力原因所致或与案涉交通事故无关联性的任何证据,故认定案涉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与刘某的死亡产生因果关系。法院遂判决由被告甘某对刘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相关赔偿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最终,该起争议较大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以判决结案,经过释法说理,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后语:因果关系不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医疗机构就诊病历等在案证据,审慎认定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到的损伤情况,结合其事故发生前后的身体状况及受害人年龄等因素,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一定程度上与受害人死亡结果存在比例因果关系,故酌定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30%赔偿责任,既实现了对受害人的适度救济,又不至于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责任及负担,达到了有效平衡,让一起争议较大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不仅彰显了公正司法理念,还传递了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