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出版的《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是鲁西奇教授的又一力作,为我们呈现了一位与秦始皇同时代,比秦始皇大三岁的名字叫“喜”的小人物的一生。喜作为出土自云梦这个湖北孝感小县城的睡虎地秦墓11号墓葬的主人,在其墓葬中所发现的《编年记》或称《叶书》,正是其为自己所写的自传,与后来纪传体的《史记》和编年体的《资治通鉴》相比,其重要价值在于它完整记载了一个人的一生。同时,喜也是秦始皇治下的一名普通的秦代小吏,他十分热衷于自己从事的职业与秦代法律,他将兢兢业业为吏近卅载写就的工作笔记和相关法律文献,直接铺在其身上带入墓葬之中,为后世留下了窥探秦代法制十分可靠和翔实的史料。
秦代法律已具有较完备的法律术语与高超的立法技术。喜为我们留下了竹简1155枚和残片80片,经过整理后,形成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钞》《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编年纪》《语书》《日书》甲种、《日书》乙种等十种文献。前三种主要记载了秦代的法律条文与法律术语,而第四和第五种则记载了当时的“判例法”与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在这些法律文献中出现了“大误”“室人”“城旦”“舂”等大量的法律专业术语。在喜所留下的法律文献中还发现了一些例如“与同罪”等能够反映立法技术的法律总则性规定。同时,《法律问答》被认为是指导司法官吏司法实践的教材,对于秦律中的条文与法律术语以及律文的内涵起到了说明与解释的作用。将《唐律疏议》与秦律的《法律问答》相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二者的解释方式如出一辙,因此传统律学的解释方法也始于秦律。
秦代法律虽然严苛,但是注重程序公正。早在汉代就形成了关于秦法严苛的历史定论,正如《法律问答》中记载的“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 臬刂(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以至于以各种方式逃脱或逸出于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系,可能是秦统一前后最大的社会问题。但是,在法律程序方面却也能做到公正,例如在《封诊式》中,第一条“治狱”就讲述了“能以书”“从迹其言”的根据案情与口供追踪案件真相,与刑讯乃下策尽量不进行拷打“有恐为败”的审理刑狱的基本原则。《封诊式》还记述着审理案件包括的“讯狱”“有鞠”“封守”“覆”等主要环节,即调查审问、定罪量刑、查封犯人家产看守其家人、复审审核这四个法定程序。而这些经过审理的案件主要分为盗案、死亡案件、邻里和同伍纠纷案件、家庭纠纷案以及疠病案等五种。
“为吏之道”则体现了秦代对于吏治的规范与要求。在喜的下腹部的右手边放着定名为《语书》的简牍,首先就说明了“良吏”的四个标准即一是明习律令,能够妥善处理公务;二是品行端正,忠厚诚实;三是能够顾全大局,有集体意识;四是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不争功夺利、搬弄是非。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放在喜腹部前的《为吏之道》。由于与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抢救性收购的一批珍贵秦简中《为吏、治官及黔首》的内容大致相似,被认为是秦代官吏训导的官方教材,可以直接反映出秦代统治者对于吏治的要求。在《为吏之道》的第一部分记载着“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等为吏的基本原则。秦代官吏要求具备基本法律素养,具有执行司法审判基本职能同时在执法和守法的前提下应当做到不扰民和爱惜民力。
秦国从战国时期一个实力较差的小国发展壮大,一方面在于“改法为律”,通过制定让所有人民遵守的秦律,以及由此而推行的军功爵等制度,应征打仗是“傅”(完全的“黔首”)的义务,“傅”也具有了因军功获赏加爵的资格,从而使得秦国富国强兵,壮大政权。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在于对地方吏治的严格要求。在喜的《编年纪》中记载着“今过安陆”,始皇帝第一次东巡路过安陆(今湖北云梦),这次东巡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以省卒士”,即看望士兵与官吏。国家权力的稳定运作以及国家法令的执行,地方官吏是关键。秦代官吏不仅具有执法的任务,也肩负着普法与作为道德表率的职责。纵观中国历史,“盛世”是由法治昌明、严格吏治所带来的。法治不彰、吏治废弛只会带来社会衰乱。“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法治是吏治的前提保障,吏治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古代中国留下了“为政之要,惟在得人”“育材造士,为国之本”等吏治思想,在认清古代吏治的弊端与糟粕的前提下,宜借鉴其中正确的思想与有益的做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人权话语的中国表达与体系建构”(20FFXB042)的阶段性成果;中国人权研究会2020年度部级课题项目“儒家人权话语的文化阐释”(CSHR2020-09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