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过社交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侵权人恶意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信息并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还可能导致他人被网暴等严重后果。在被侵权人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并获得胜诉后,如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涉及判决书中赔礼道歉的判项应当如何强制执行,是此类涉互联网名誉权侵权案件执行的难点。
一、判决网络空间内赔礼道歉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其中涉及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被侵权人不同的诉讼主张,不同案件中法院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的方式也不同。在涉及网络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未明确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此类型的判决中,判决主文内容较为笼统,仅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礼道歉责任,但对于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是采取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是通过传统纸质刊物还是通过原始侵权网络平台,是由法院审核赔礼道歉内容还是由被侵权人审核内容等详细操作方式均未予以明确。
(二)通过原始网络侵权载体进行赔礼道歉
此类型的判决中,法院会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请,结合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判决侵权人通过原始网络侵权载体发布赔礼道歉的信息,并根据平台的实际情况和功能,判决侵权人对相关赔礼道歉内容进行置顶、保留一定期限等操作。该类判决较为具体,一般会载明具体的网络平台以及相应的平台账号等。例如在山东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通过其抖音账号、快手账号、微博账号以及其所在的微信群分别发布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信息,该院最终判决被告分别通过在上述平台账号以及微信群内发布视频或信息的方式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
(三)在线下进行赔礼道歉
此类型的判决中,虽然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内,但是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的方式是通过线下的方式进行,包括线下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以及通过传统媒体刊载道歉声明的方式赔礼道歉。例如在广东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将班级家长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进行截图并曲解之后发布到其他微信群中,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出具书面道歉信,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信的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在湖北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在抖音平台中发布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信息,最终判决被告在省级发行的刊物上连续三天对其在抖音平台上侮辱原告一事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被告拒绝赔礼道歉的,可以采取公告、登报方式将该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
此类型的判决中,虽然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内,但法院判决侵权人在网络空间内赔礼道歉的同时,也判决侵权人通过线下方式赔礼道歉。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语音信息,判决被告向原告当面道歉,并在案涉微信群中公开发表澄清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在其他微信群中赔礼道歉的诉请。
此外,还有部分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已经明确了侵权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救济途径。例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发布时间为七天,并经法院审核。若被告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原告在抖音平台上公布案涉判决书内容。
二、网络空间内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执行难点
由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存在差异,若侵权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也会面临与现实赔礼道歉执行的不同难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判决较为笼统
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但是对网络空间内的侵权,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赔礼道歉更能达到判决效果,不同案件情况不一,有些判决比较笼统,并未给出具体的执行方式。
(二)相关网络平台账号已经不存在或无法使用
与判决侵权人书面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等方式不同,在网络空间内进行赔礼道歉,还存在法院判决实际无法履行的情况。例如法院判决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的微信群已经解散,发布赔礼道歉信息的抖音号、快手号、微博账户等已经被当事人注销或被平台官方查封、禁言等,这些都会造成即便侵权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无法实现的难题。
(三)网络平台技术措施的限制
一些案件的判决中,法院要求侵权人对相关道歉声明等在相关网络账号中进行置顶、公开发布等操作,但是由于各种平台的技术设置以及当事人通过对技术措施的故意使用,可能导致判决不能得到完全实现。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决侵权人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赔礼道歉的信息,但是侵权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时候,特地选择了该条信息的可见人员范围,设置为仅对申请执行人可见。这种通过技术设置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果不查看侵权人的相关设置,往往难以发现。但这一情况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如在云南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审判法官事先考虑到该问题,故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侵权人不得对相关内容进行微信隐私设置。在实际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也可以采取监督被执行人发布朋友圈的过程等方式加以避免。
三、网络空间内赔礼道歉义务的执行思路
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该规定明确了在人格权侵权纠纷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与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在涉及名誉权的强制执行案件中,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判决书的具体内容,遵循赔礼道歉强制执行方式与侵权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原则。
(一)与审理法官、当事人沟通确定
执行案件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因此与生效裁判文书的审理法官沟通至关重要。同时,案件的强制执行最终关系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如果双方能够在执行案件中对赔礼道歉的方式达成一致,则更有助于案件的妥善化解。具体而言,对于判决主文内容较为笼统、并未明确赔礼道歉具体方式的案件,在强制执行时,应当与审理法官以及当事人充分沟通,确定最优的强制执行方式。若判决中明确了赔礼道歉的方式,但因网络载体不存在或者无法使用而无法履行时,也应当与审理法官、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确定最合理的替代执行方式。
(二)坚持通过原始侵权平台赔礼道歉的原则
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方式应当与侵权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具体到网络侵权的案件中,坚持通过原始侵权平台赔礼道歉原则是对上述执行总体原则的具体落实。例如侵权人在特定的微信群中发布侵权的信息,该信息的受众范围往往限定于该微信群中的成员,对被侵权人的影响也往往限定在该群的成员中。通过责令侵权人在该微信群中发布赔礼道歉的信息,不仅可以取得更直接的效果,而且该方式也与侵权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侵权人在原始侵权微信群中进行赔礼道歉,而驳回了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在其他微信群中赔礼道歉的诉请,正是上述原则的体现。
(三)赔礼道歉替代执行方式的确定
在原始侵权载体不存在或者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法院强制执行赔礼道歉时,应当着重考虑替代方式的影响范围,针对不同的网络载体选取不同的替代方式。
1.原微信群、QQ群等聊天交流群解散的情形。一旦聊天交流群解散,原有群成员便不再聚集在同一个网络空间内,若想重新组建群聊,因涉及大量案外人,难度较大。因此,在替代执行时,要考虑原聊天交流群的成员范围。如果原聊天交流群是小区的业主群,则可以选择在与该群成员类似的同小区其他业主交流群中发布道歉信息,或者在该小区内张贴书面道歉声明,也可以两者并用进行替代执行。如果原聊天交流群涉及的群成员来自全国各地,则可以考虑通过在全国性的网络平台或者报刊上发布公告或者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替代执行。
2.侵权人抖音、微博、快手等自媒体账号注销的情形。此类网络账号的影响范围主要是账号订阅的粉丝以及系统的自动推荐对象,即便侵权人重新注册账号,短时间内也无法拥有相应的粉丝量。此种情况下,若被侵权人也拥有相关平台账号,可以采取责令侵权人重新注册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后发布相关道歉视频,并由被侵权人账号转发置顶的方式替代执行;也可以采取由被侵权人直接发布侵权人的赔礼道歉内容的方式替代执行。
3.其他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网络侵权情形。对于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采取在全国性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