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爱国公约运动及其历史镜鉴
2023-09-08 09:52: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宋伟哲
 

  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国家法对于民商事活动、基层社会治理等问题的规制相对较少,这些领域主要由习惯法来规范。鸦片战争后,中华法律文明遭到西方法律文明的冲击,传统中国习惯法也在随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展。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在根据地法制建设方面卓有建树,其中一条宝贵经验就是注重吸收传统习惯法精华并对其加以社会主义养分改造,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典型代表。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爱国公约运动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展开,产生了一系列新中国成立后制定最早、数量最多、影响力最大的习惯法,对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良多。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为国家作出的突出贡献,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一次重要尝试,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良好镜鉴。

  爱国公约运动产生的背景因素

  爱国公约运动之所以产生并在全国迅速推广,最主要的原因是受到当时抗美援朝大历史背景的影响,关键在于中共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推动。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10月,党中央决定抗美援朝。众所周知,党中央当时作出这一决策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其中一项严峻的挑战就是国内百废待兴,如何为大战提供充足的战争物资保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全国人民大力支援朝鲜前线,抗美援朝爱国运动就此展开。1951年2月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抗美援朝爱国运动的指示》。在这份指示中,把“发起订立爱国公约”作为这项运动的三项中心事务之一,并对爱国公约的内容作了具体要求,“爱国公约的内容,可由各地各界群众按具体情况和需要自行议定,不要强求一律,但不应过繁,使群众记不住,亦不应过简,使群众觉得无新鲜之处。”

  1951年6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开展爱国公约和捐献武器运动的指示》。同日,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发布《关于推行爱国公约、捐献飞机大炮和优待烈属军属的号召》,重点强调了爱国公约与生产、工作和学习之间的重要关系,建议“全国所有各界人民、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街道和农村,工厂中的各个车间、生产组和学习组,乡村中的各种生产互助组、学习组,机关中的各个工作部门,学校中各个院系或班、组,以至各个家庭和其他各种生产工作单位等,都按照自己的业务,围绕着抗美援朝运动,订出具体的爱国公约,或增订原来的公约;并且选出领导人,建立经常的领导核心,领导大家来实现这些公约。”一般来说,这种公约属于软法的范畴,最大的问题在于实施困难。非常可贵的是,中央当时深刻地认识到了爱国公约实施的重要性,“建议在性质相近的订约单位间,开展实现爱国公约的竞赛运动。并于明年一月普遍检查这种爱国竞赛的结果,评定优劣,奖励模范,以保证大家所订立的公约,能够圆满地实现”。

  笔者认为,在抗美援朝战争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之外,爱国公约的诞生还受到另外两重因素的影响,它们都与习惯法的自身属性密切相关,此前却未受到学界注意。首先,它的诞生符合习惯法通常自下而上诞生的普遍规律。通过前文的论述,很容易给外界形成一种爱国公约运动完全由中央自上而下发动而成的印象。其实根据现有史料可以证明,早在中央各文件发布之前,地方上已有一些制定爱国公约的实践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比如1950年11月7日,北京工商业界率先制定了爱国公约。此后,全国各地(如上海、天津、广州、昆明等城市)纷纷跟进,订立爱国公约。党中央及时发现和肯定了这一现象,并将其向全国推广。《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开展抗美援朝爱国运动的指示》对此也有明确说明,将其归功于人民群众的自发创造,“为了巩固全国人民爱国运动的成果,许多地方人民创造了订爱国公约的办法,这个经验应争取在全国各地各界人民中普遍推广”。在传统中国,定规立约是人民群众解决社会问题的习惯性做法,也就是习惯法为何大多由人民群众自发、自下而上产生。作为社会主义习惯法的爱国公约,并未脱离这一习惯法普遍规律影响。

  其次,爱国公约的产生与习惯法可以弥补法律规范不足的属性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之初,抗美援朝战争占据了中央和地方工作的主要精力,因此无暇顾及法律法规的大规模制定。可是生产建设和社会治理等工作,不但深深影响着后方对前线的支援力度,更关乎人民政权的安危存亡,这些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一定规范的指引。在国家立法资源无法满足的情况下,习惯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简便、灵活、高效的特征,可以及时弥补法律规范之缺失。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敏锐地抓住了习惯法的这一属性,将其作用发挥到了极致。后来随着战事稳定和胜利结束,爱国公约却依然受到重视并发挥作用,就是这一因素成为其诞生原因的有力明证。

  爱国公约的文本制定及其实践

  在中央的大力号召和推动下,爱国公约运动很快就在全国广泛推广开来。中央和地方的主要报刊媒体对这一运动进行了大量跟踪报道,为后人研究这段法律史留下了非常丰富的研究资料。以《人民日报》为例,该报对爱国公约运动给予了极大关注,自1950年底至1952年6月,该报刊发以“爱国公约”为主题的报道、评论文章竟有130余篇之多,在中国习惯法史上堪称空前,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于爱国公约这类习惯法的高度重视。

  站在立法史的角度审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爱国公约运动持续时间虽然不长,其主题内容却几经变化发展,具有“由宏观到微观”的显著特征。换言之,刚开始制定的爱国公约,主要聚焦于支援抗美援朝,内容宣示性口号为主,更符合软法的特征。比如1950年底北京工商界制定的爱国公约,共五条内容,具体如下,“(一)贡献一切力量支援抗美援朝运动。(二)不听美帝谰言,严防匪特活动。(三)沟通物资交流,保证军需民用。(四)不欠税、不逃税,不投机、不倒把,不扰乱金融。(五)加强时事学习,进行时事宣传”。根据《人民日报》刊登的资料来分析,这一时期上海、天津、广州、南京等主要城市工商界制定的爱国公约,与北京市的内容大同小异。这类公约最大的问题是,虽然公约的内容积极、正面、向上,但是却很难在实践中判断是否能落到实处。

  随着爱国公约运动向全国各地、各行各业推广,农民、机关工作人员、妇女、学生、教育界、文化界、医药界、宗教界人士、民兵等群体纷纷开始制定爱国公约,“仅上海一地,除了全市各界人民共同的爱国公约以外,已有二十个产业工会和几千个基层工会分别订立了爱国公约;全市一万多条里弄,都已经或正在订立爱国公约。”随着爱国公约制定主体的不断增加,其内容也逐渐发生变化。在继续关注支援抗美援朝主题之外,人们逐渐把公约的内容与日常生产、学习、生活密切结合,公约的行业、地域特色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发明显。比如在里弄文化浓厚的上海,人民群众制定出了许多里弄爱国公约,涉及了房屋修理、居民用水、弄堂公共卫生等一系列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基层治理问题,解决了群众生活中的许多矛盾。华东药专高职科一年级,自订立爱国公约以后,不但纠正了班上的自由散漫现象,还积极推动成绩优秀的同学帮助成绩差的同学,一些性格腼腆的同学有疑难问题问别人时,也不再被认为是“丢脸”的事了。天津私营振华电线厂工人们制定的爱国公约,则主要聚焦于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建议资方出台了五项检查制度。据报道,“经过这样层层检查,不合格的电线是很难出厂了。”随着战事的逐渐稳定,爱国公约的社会治理功能更加突出。比如在1953年彰化农场第六生产队水稻组制定的爱国公约中,绝大部分内容聚焦于农业生产计划,条款极为细致,便于操作和检查。这种内容上的变化客观上极大地推动了爱国公约的落实,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公约沦为形式主义。

  爱国公约运动的推广过程中,家庭爱国公约非常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在中国法律史上,家规家训是传统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传统宗族社会的瓦解,这类习惯法日渐消沉。家庭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场域,代表公权力的政治、法律等措施一般很难渗透进去。然而中国又是一个家国同构传统极为悠久的社会,家庭是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不解决好家庭问题,必定会给社会治理带来很大的不便。新中国该如何解决好这类问题,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道难题。家庭爱国公约的制定,给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来新的思路。据《人民日报》报道,四川省成都市居民张鑫泉在制定家庭爱国公约时,有一条是“保证教好子女;夫妻互敬互爱,团结闹生产”,约定半月检查一次。起初家人态度消极,检讨时谁也不发言。后来张鑫泉便请街坊四邻来帮自家检查,在众人的鼓励下,七岁的儿子张茂青率先发言,“那天下大雨,妈要我去端面,因为路滑,把碗摔碎了,妈不问什么原因,便打我一顿。”小儿子的大胆发言,感动了温玉素,她不但主动检讨了自己打骂孩子的行为,后来还成为家庭爱国公约检查人,吸引了不少群众前来观摩学习,使他们受到了很好的教育。

  法学研究群体笔端的爱国公约

  在爱国公约运动开展过程中,一个不为此前研究者注意的现象是,当时的法学研究者对这项运动给予了极大关注,发表了许多研究成果,提出了许多重要观点,为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习惯法乃至整个法学研究增添了一抹亮色。

  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杰出法学家谢觉哉同志对爱国公约给予了高度评价。在1960年2月27日召开的全国第五次司法工作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肯定爱国公约是“小宪法”。他还特别说明,这话是老百姓说的,中央同志没有哪个说过,是一个新的创造。紧接着,谢老就爱国公约的习惯法属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作了详细阐释,“法律本是一个约,是大家相约来共同遵守的。在很古老的社会里,也是有约的。因为人类是一个群体,人不能离群而单独生活,因此就不能不有个约,来维持秩序。最早的约不是用文字写成的,而是相约成俗。没有文字的约一直到现在还有,讲法律的人叫它做习惯法……宪法是一个大爱国公约。但仅仅有一个大爱国公约还不够,因为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突出的、要特别注意的事不可能都写进去。现在看,有了小爱国公约,也就是‘小宪法’,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我们要重视这个事。‘小宪法’是‘大宪法’的补充,要真正做好,而不流于形式。”

  其次,《法学研究》《法学》《人民司法》等法学重要刊物刊登了大量以爱国公约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促进了这一问题学术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法学研究》自创刊起就是在中国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刊物之一,从1959年到1961年,该杂志共刊登了四篇研讨爱国公约的学术论文。谢甲林、王祝湘、王国枢三人合撰的《社会主义爱国公约的作用》一文指出,爱国公约起了移风易俗的作用,改变了人们的精神和思想面貌。对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提高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加强人民群众的爱国守法教育,预防犯罪,减少民事纠纷起了很大作用。张健、张彦修合撰的《我国社会主义爱国公约的伟大作用》一文,先是梳理了爱国公约与宪法实施之间的关系,又以天津地区为重点,对其推行爱国公约的成功经验作了总结。王国枢所撰《略论社会主义爱国公约》一文则指出,“好的公约,应该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又有因时、因地、因事制宜的灵活性。”

  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学》杂志也刊登了数篇学术论文。其中周乃扬所撰《爱国公约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一文,不但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爱国公约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还特别指出这是司法工作在贯彻群众路线方面的一个重要发展。同时作者也保持了法学学者应有的批判性,客观地把自己在基层调查研究中所得的形式主义案例在文中予以秉笔直书,对这种“强迫命令、包办代替、草草了事、马马虎虎”的工作态度予以严肃批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创办的《人民司法》杂志刊登了数量众多的爱国公约文章,这些文章中既有学术探讨,也有新闻报道,还转载了第五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许多同志有关爱国公约的发言摘要,为爱国公约的学术研究保留了宝贵的史料。

  爱国公约运动之当代法治镜鉴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习惯法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爱国公约运动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上述领域的重要尝试,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也总结了一些深刻教训,值得今天法治建设镜鉴。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员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爱国公约习惯法和传统中国习惯法之间的最大区别。可以说,没有党中央的大力号召推广和广大地方党员干部的认真执行,根本不可能制定出数量众多的爱国公约习惯法,并在实践中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早在1951年11月,《人民日报》就曾专门发文就共产党员应否制订和执行爱国公约进行了深入分析。文章指出,“共产党员不仅应当制订和执行爱国公约,并且应当成为制订和执行爱国公约的模范……通过全体党员去团结人民群众,一同制订和执行爱国公约。在群众性的修订爱国公约的运动中,党的组织要动员全体党员起模范作用,党员和干部要同群众在一起共同执行爱国公约,纠正某些党员或干部认为爱国公约只是一般群众的公约的错误看法……通过党员在爱国公约运动中的骨干作用,即可把党的主张很自然地变为人民群众的具体行动,这样,就能够进一步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今天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习惯法制定实施过程中,发挥党的领导和党员先锋模范的作用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坚持实事求是,严防形式主义。受制于软法属性,习惯法最大的软肋在于没有强制力保障实施,很容易沦为具文,造成形式主义。实事求是地讲,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爱国公约运动开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这方面的问题。非常可贵的是,当时的人们勇于发现问题,承认问题,为克服形式主义提出了许多好办法。《人民日报》堪称这方面的表率,刊登了多篇有关爱国公约形式主义的文章,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大胆揭露。比如“(一)某些地方的领导机关把推行爱国公约单纯地当成一件事务工作,因而发生了少数干部和积极分子包办代替的现象,群众不知道什么是爱国公约。(二)不从实际出发,‘照着葫芦画瓢’的现象较为普遍。如非生产部门的安东市政府机关,爱国公约中提出‘坚持生产’,有的单位根本没有宗教信徒,却把‘三自革新运动’也订在爱国公约之内。有的公约内容空洞,要求不明确,没有时间性。有的公约条款多,把一切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都列上……(三)爱国公约的内容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不够,忽视向人民群众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致使群众不能充分认识到订立爱国公约对国家对个人都有好处;而只单纯强调国民的各项应尽的义务……”这些深刻的教训是当代习惯法的重要镜鉴,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第三,坚持产研结合,展开深入研究。诚如前文所述,爱国公约运动中一项不为后人所熟知的信息就是法学研究者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撰写了不少文章,法学重要刊物为这些研究成果的发表提供了宝贵的机会。通过这些研究,高度肯定了爱国公约作为习惯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使今天的相关法治建设与之一脉相承。当代中国习惯法的制定和实施,依然离不开学术界与实务界的通力合作。学者在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时,应当更加重视对爱国公约等社会主义习惯法资源的转化创新,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17AZD01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基地研究员)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