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网络不良信息规制的实践
2023-08-11 09:45: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沈萌
 

  编者按 网络不良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惊悚、血腥和残忍等使人身心不适,炒作劣迹、绯闻和丑闻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对个人、社会或国家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基于互联网应用的不同状态,各国立足本国国情,通过建立专门监管机构、提升技术监管能力、畅通网民沟通渠道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式,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规制。

  建立专门监管机构

  各国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监管各有特色。俄罗斯、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更多采取政府监管的方式,通过过滤系统及分级办法提升监管能力;英国、法国等国家则以自律监管为主,一般不会由政府直接管制。

  欧盟组成了欧洲视听媒体服务监管机构,以评估共同监管的行业及其所制定规定,并设有数据保护专员,通过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严格监督平台运营商、内容生产者及经营者的行为。

  美国成立专门机构、启动专门项目打击互联网儿童色情。1995年,联邦调查局启动专门立项,以辨认网上发布的儿童色情图像,调查不法分子并对其予以法律制裁。

  韩国2005年成立由14名专家组成的通信道德委员会,其下设有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以及网络损害咨询中心等机构,分别负责监管国家安全、色情暴力、谣言诽谤等五个领域的网络不良信息,并对未来相关领域网络不良信息的治理提出专家意见。

  提升技术监管能力

  澳大利亚2005年颁布《国家分级法》,规定了不良信息的分级,所有涉及性暴力、侵犯儿童和鼓励恐怖主义的信息禁止在澳大利亚传播。

  美国2012年开发对在“脸书”“谷歌”等社交媒体上传播的信息进行实时扫描监控的过滤软件,以及时发现网络不良信息。

  俄罗斯2014年颁布的《WiFi实名制认证法令》和《知名博主管理法案》规定,使用公共场所内的WiFi时,需要向运营商发送带有其个人信息的消息,网络运营商需将该信息保存至少半年,日访问量超过3000人次的知名博主发布信息需实名登记。

  新加坡开发了色情信息过滤软件,并鼓励家庭网络接入该系统,以技术手段过滤淫秽、暴力等网络不良信息。

  德国2018年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法案》规定,16岁以下未成年人须获得监护人的同意签约后,才能在社交媒体网站上进行注册,平台才能对其数据进行处理。

  畅通网民沟通渠道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公众举报的网络不良信息,按照举报—受理—调查取证—作出决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

  澳大利亚组建了政府、社区组织和互联网行业协会密切合作的网络预警机构,该机构根据内容,如暴力程度、性爱场面、主题、语言和裸露程度等,确定其属于普通、家长指引、成熟、家长陪伴以及拒绝等访问级别。

  英国在社区设立了向民众答疑解惑的公民咨询局,向民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此外,民众可以通过公民咨询局直接联系有关部门,由此提高民众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效率,在维护民众知情权的同时,从源头上遏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2019年新加坡颁布的《防止网络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规定,恶意传播假信息、损害公共利益的个人最高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新加坡元罚款。而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最高将被处以100万新加坡元的罚款。

  2014年,俄罗斯颁布《知名博主管理法案》,规定知名博主传播包含公民私生活与隐私信息的,将被处以5000卢布到10000卢布的罚款,或者关闭账号甚至刑事制裁。

  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脸书”“谷歌”“推特”等知名网站不得向13周岁以下儿童开放。2019年,“谷歌”曾因其视频平台“油管”涉嫌违反该法律,被处以1.7亿美元的天价罚款。

  2021年澳大利亚颁布《在线隐私保护法案》,该法案要求媒体平台应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核实用户年龄,违反法案规定的,将被处以最高1000万澳元或者违法获利3倍的罚款。

  规制的不足与反思

  纵观各国对网络不良信息的规制,无论是澳大利亚的《在线隐私保护法案》、俄罗斯的《知名博主管理法案》、英国的《R3网络安全协议》,还是法国的《信息社会法》,要么过于注重隐私保护而忽视网络发展,要么以网络平台自律为主,而难以保证监管的效力和措施的执行。综合来看,对网络不良信息的规制存在矫枉过正或者规制不足的问题。

  首先,以人工智能审核为主的网络信息审核可能被虚假内容蒙蔽。对此,有的国家采取前端遏制,以严格的事前规制避免网络不良信息的出现,比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不允许收集、保管、使用和传播个人的私生活信息”,由此确立了公民信息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这使俄罗斯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一直停留在起步阶段,直播内容主要集中在游戏和体育类型,生活类直播少之又少。

  与之相对,有的国家则主要奉行平台自律,仅在网络不良信息造成损害时进行法律规制。“油管”“脸书”就一直因为宽松的直播政策饱受诟病。2017年,美国和瑞士都曾出现在“脸书”直播虐待青少年、强奸妇女的事件,“脸书”在以上事件发生后才接到相关举报。因此,亟需对网络信息的审核程序进行检视,探索新的人工智能等技术,以有效避免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

  其次,立法技术所致的不良信息判断标准模糊,是各国网络不良信息规制难的重要原因。法律的不明确势必对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带来困境。

  对此,一方面,对于网络不良信息的判定,在内容上需因时、因地、因势分级判断。如在网络直播中,区别成年人、儿童,一般人与专业人员,以直播观看人数、直播平台影响力以及直播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区别定义。在技术上则可采取对网络不良信息分级规定、不断探索新的审查方法(比如图像特征提取)以及培养专业人工审查人员等方式及时规制网络不良信息,引导网络信息传播积极、正向发展。另一方面,对于网络不良信息的规制,事前与事后规制相结合的方式更加行之有效。

  对于事前规制,应从网络中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明确网络平台的监管职责,赋予并助推其技术权利。对信息传播主体,区别其影响力及传播范围,如在网络直播中区别知名主播与普通主播,进而相应赋予其是否实名,如何对传播消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等权利与义务;对网民,采取更加完善的信息等级划分、信息内容选择之“疏”,与完备的信息过滤手段、不良信息提示之“堵”的方式,协力防范网络不良信息传播。

  对于事后规制,应结合网络中不同行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具体场域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对网络平台及信息传播主体追责,明确传播网络不良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中国民法典》中的方法论规范研究”(项目编号:22XFX01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