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红油”实为“地沟油” 六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2023-08-10 14:16: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某餐厅经营者许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厨师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厨师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厨师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厨师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五千元;厨师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禁止许某、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郭某、王某、先某、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厨师相关工作。8ead50d343889bec16c7ff490344e82.png

  绵阳高新区某餐厅老板许某在处理厨余垃圾时,接受厨师陈某建议,将顾客餐后剩余饭菜及锅中残油搜集在一起,通过过滤、熬制、提炼等“工序”,使“地沟油”摇身一变,“重生”成为为所谓的“红油”。厨师郭某等均知晓该种“红油”的“制作”过程,但认为“红油”不仅成本低,还能给菜品“上色”,是不可多得的 “调料”,使用该种“红油”用于烹饪干锅、冒菜等重口味菜品,再经餐厅向顾客销售。更有甚者,“红油”用不完时,厨师陈某便直接拿出去变卖牟利。

  餐厅经营者许某辩称:“我不懂法,我的油又不是从地沟里挖出来的,所以不叫地沟油,吃了有没有事应该做鉴定,不能随便说不安全。”餐厅厨师陈某辩称:“我主观上没有故意,用红油炒菜本来就是川菜的习惯。”餐厅厨师郭某辩称:“我觉得那些油还是比较干净,高温熬制相当于消毒,而且也没有哪个鉴定报告说油有害,吃了应该没问题。”

  本案中,许某等人用来炼制“红油”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原料,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许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故对“红油”是否经鉴定,并不影响其“地沟油”性质的认定。许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应予以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使用“红油”是川菜习惯的辩解属于偷换概念。川菜中的红油一般是指食用油加香料炒制而成的红油,而本案中的“红油”则是指使用厨余垃圾等为原料提炼的“红油”,此“红油”非彼红油。

  法官提醒

  油脂经高温加热后,主要营养成分逐渐流失,有害成分逐渐增加,违法回收再制作的“红油”中更是含有大量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容易导致慢性中毒,有罹患各种高危疾病的风险,是威胁人体健康安全的“潜在杀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餐饮从业者,应当从该案中汲取深刻教训,自觉树立诚信合法经营理念,不触法律底线,不搞违法经营,坚决抵制用“红油”偷换“食用油”等损人不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