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应该怎么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足环保行政案件特点,构建了“四通法则”,疏通“心结”、贯通“官民”、打通“壁垒”、联通“府院”,构建了跨域环保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依法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在一起环保行政案件中,天津某公司自经营以来,一直未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被天津市某区环境局发现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市某区环境局依法向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天津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天津某公司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跨域立案后了解到,某环境局在责令该公司整改后,还拟就相关违法行为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不过涉案公司是小微民营企业,行政处罚将加剧其经营困难,若能促成企业及时完成审批手续,协调行政机关减免处罚、加强监督,将有利于企业后续依法经营、绿色经营。
为了推动争议实质化解,首先要让涉案企业认识到办理行政审批的必要性。办案团队于是多次联系涉案企业,既站在小微企业的角度体谅他们的不易,也站在环境保护的角度释法说理,终于使涉案企业认识到其未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违法事实,并承诺积极自行整改。
在涉案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基础下,承办团队主动联系天津市某区环境局,沟通天津市某区环境局是否可以考虑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其降低或者减免行政处罚。天津市某区环境局十分重视,为此召开审议会议,认为该公司在改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考虑其实际情况,可以对其予以减免处罚。
最终,在涉案当事人经营确系困难、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整改的基础上,天津市某区环境局决定对其予以减免处罚。随后,天津某公司亦同意撤回上诉,该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该案审结后,四中院发现,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一些企业经营情况艰难且能够知错认错自行整改的案件。对此,四中院一方面积极引导行政机关自查自纠,督促行政机关对环保行政行为启动二次审查,主动从源头上寻找矛盾纠纷的根源,同时,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析理工作,连通了府院“神经末梢”。另一方面,四中院积极与一审法院进行沟通,依据跨区划管辖环保行政案件的审理经验和审判规则,指导其出台《环保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方案》,打通京津两级法院“沟通壁垒”,解决行政审判质效欠佳难题。
2020年以来,两级法院通过诉前争议“四通”化解机制,成功化解环保行政争议93件,占环保行政案件总数的54.7%,京津两地法院共同推动环保行政纠纷诉源治理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