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
2023-08-09 14:57: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彭亚一 申开勇 郎春生 菅文龙
 

  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领域的“民生工程”。面对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特困申请执行人大量存在、司法救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回应。但司法救助是一种有限的国家救济手段,对于困难群众只起到应急生存照顾的作用。被救助人存在长期困难仍需救济的,或者不是因为诉讼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实现对其的生存照顾,还需要和行政部门合力推动及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共同完善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

  一、加强执行案件司法救助的现实背景和重要意义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执行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不可避免地要最终承担大部分压力。其中,矛盾较为突出的是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抚养、抚育、赡养费等类案件。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有的在监狱服刑,有的长期下落不明,因而较多存在被执行人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财产的情况;很多申请执行人却因受害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有的患有重病急需治疗,有的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少数当事人将权利得不到实现、执行不能的原因归结为执行不力,甚至采用过激手段给政府和法院施加压力。这些现实状况都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具有重要意义。

  (一)消弭社会矛盾

  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经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实现,难免会产生怨气。但如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一定能取得良好效果。通过实施司法救助,则既可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又缓解了被执行人的履行压力,从而有效缓解因执行不能引起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之间的矛盾。

  (二)延伸司法职能

  开展执行司法救助工作是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维护法院司法权威的现实需要。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实施救助,本身已经超过了案件的执行范围,是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的生动实践。实施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缓解被执行人的履行压力,法院便可以集中有限的执行力量去优先执行那些被执行人有踪可寻、执行财产有据可查的案件,而对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可以继续查找线索、等待时机,待执行条件成熟后逐步予以执行到位,使执行力量能够实现“好钢用在刀刃上”,促进执行的公正与高效,维护司法权威。

  (三)彰显人文关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同时提出要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第三次分配强调的是整个社会对社会救助体系难以覆盖的特殊群体予以帮助。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正是第三次分配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生动实践,利用社会力量对难以维持生存的申请执行人予以物质层面的帮助,既能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又彰显社会人文关怀,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二、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在解决人民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对建立执行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推动完善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的组织保障。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

  2009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

  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意见。

  2019年6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提出:“强化执行程序与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体系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社会保障部门化解涉民生执行案件合作机制,推动将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工作规划纲要》提出:“加强司法救助规范化建设,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司法救助资金保障、使用机制,精准救助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当事人。”“推动将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并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使用,及时公布救助的具体对象,并告知捐助人救助情况,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合并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等方面,政府财政部门起主要作用。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积极协调的方式来保证司法救助金列入预算,同时具有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义务。

  三、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执行救助的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经过接续奋斗,实现了小康这个中华民族的千年梦想,我国发展站在了更高历史起点上。”“国内生产总值从五十四万亿元增长到一百一十四万亿元,我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比重达百分之十八点五,提高七点二个百分点,稳居世界第二位……”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是司法救助得以实行的物质保障。

  执行案件司法救助是指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按照特定程序和标准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以解决其生活急需的辅助性、补充性救济措施。

  企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也逐渐增强,践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自觉承担起遵守法律、崇尚道德、参与公益慈善等社会责任,在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执行案件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业的捐助。法院向保险公司提供办公场地用于诉讼当事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当事人无须通过律师、保险代理人等中间方购买,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保险公司将本应支付给代理方的佣金以定向捐赠的方式支付给法院,指定用于执行案件社会救助。该模式一方面高度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中关于引导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要求,另一方面,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体量相对固定的前提下,执行案件社会救助资金也就有了源头活水。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22年6月27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与7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执行工作中正式推出社会救助制度,由社会相关方通过捐赠方式提供救助资金,用于部分执行不能案件的援助,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执行案件社会救助“盘龙模式”。目前,盘龙区法院已收到捐赠资金80万元,办结社会救助案件56件,救助金额48.33万元。

  如果说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领域最大的“民生工程”,那么执行案件社会救助就是对这项“民生工程”的有益补充。法院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执行救助,丰富了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捐助方直接参与救助全过程,确保了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相对于司法救助资金流程更加简化,提高了发放效率。以上举措,有力缓解了司法救助资金不足的困境,切实解决了救助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执行案件实施社会救助后,执行法院定期查询、深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执行到位款项返回社会援助资金库,形成闭环,坚决杜绝一援了之,确保援助资金进出有序。

  执行案件社会救助制度从执行工作实践中来,基于现实的需要而推出,其形成带有鲜明的“试验性”,还需要到实践中去检验与总结。在探索创新的路上,人民法院应立足实际,锲而不舍,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