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8月7日,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由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主审的一起失火案件,在案发地村委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村委会干部和村民等50余人参与旁听。
2022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自家责任田中,使用打火机点燃田埂杂草焚烧时,风助火势,不慎引发附近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过火林地面积共计87亩。
经罗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过失而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87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毁山林承包责任人的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最后,综合考虑李某实际情况、辩护人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在最后陈述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我认罪认罚,从此以后再不会随意燎地边、烧火粪,也请大家引以为戒。”
“通过巡回审判,我们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零距离获得法治教育,认识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负责此次庭审的审判员陈志全法官说道。
庭审结束后,罗田法院干警现场为旁听人员发放《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手册》90余册,并同县检察院一起向群众宣传失火罪等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相关知识。
近年来,罗田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常态化开展诉前调解、巡回审判等工作,将法治宣传、法律咨询、调解、庭审等工作,前移到社区垸落、田间地头、村民家中,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把法治课堂搬到老百姓身边,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效果。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醒,时下气温炎热,正值森林火灾易发高发期,一次疏忽、一次大意、一个烟头、一颗火星,都有可能引发火灾。广大群众要以案为警,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在生产生活、烧香祭祀时注意用火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陈宇仪、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