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收入高赚钱快,受到不少年轻人的追捧。然而签约之后一旦需要解约,常会面临签约公司提出的巨额索赔。
女大学生王某与某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及《双方经纪服务协议》,约定王某使用某公司提供网络直播平台账号进行才艺表演,并参与直播收益分成。双方在合同中对每月直播时长、直播收益分配、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如果王某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300万元”“王某拿公司一个月保底后,任何条件下离职同意赔偿公司一年保底费用……以此类推,不限于公司诉讼费、律师费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王某未能每月均达到约定直播时长,后因个人身体原因提出停播要求,与某公司产生争议。某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艺人经济合同》及《双方经纪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王某亦同意解除以上合同,故对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王某一方的责任义务,且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以上违约责任条款向王某尽到了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以上违约责任条款不能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因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实际损失数额,综合考虑王某对于合同解除的过错程度等,酌定王某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对于从事相关业务的文娱公司、经纪公司来说,应充分考虑合同相对方在信息、专业方面所处的不对等地位,基于公平原则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尽到应有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于从事网络直播的主播、艺人来说,在与公司签订经纪、服务合同之前,应深入了解该行业的真实状况,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全面准确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涉及己方义务、己方责任承担的条款,对于不明之处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说明,警惕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对等合同义务,切忌“一签了之”。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