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毒品治理的法律制度
2023-07-07 09:06: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谭晓琪 杨洋 龚荣
 

  老挝位于东南亚中南半岛,人口700多万,是东南亚唯一的内陆国家,东邻越南,南接柬埔寨,西连泰国、缅甸。老挝与世界毒品产地“金三角”接壤,受毒品危害严重。进入21世纪以来,老挝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了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有效地遏制了毒品蔓延的势头。

  立法与组织机构建设

  老挝针对毒品形势修改了刑法,出台了禁毒法,并在组织领导和行政管理方面推出了新举措。

  2001年3月,老挝重新修订刑法,新刑法加重了对毒品犯罪的处罚。规定对携带500克海洛因、3000克安非他命片、10000克毒品制剂以上的处以死刑。2007年12月25日,老挝颁布《禁毒法》,制定出了解决毒品问题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2001年10月,老挝成立中央指导反毒运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动员全体公民和居住在老挝的外国人积极有效地参与各种反毒品运动,组织中央和地方的禁毒机构对加工、贩卖、运输毒品的人员进行严惩。另外在北部地区省、县两级成立禁毒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禁毒工作,并要求省、县、乡、村、户逐级签订减少罂粟种植责任书,以减少罂粟种植面积。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老挝政府出台国家禁毒总体规划,第一阶段从2009年至2015年,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总结过去的成绩和不足,制定新的措施;第二阶段从2016年至2020年,与11个国家和4个国际禁毒组织签约禁毒合作,深化禁毒斗争。

  加强对毒品的社会控制

  老挝《禁毒法》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全面强化各社会主体的责任,加强对毒品的社会控制。

  强化责任。一是明确家庭的责任。家庭有责任对其成员进行教育与引导。户主要告诉家人毒品的严重危害性,父母亲要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心理健康,对已经染上毒瘾的要给予关爱照顾,帮助其脱离毒品控制。二是明确个人的责任。每一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要认真了解毒品的危害,远离毒品。假如不幸染上毒瘾,要立即到戒毒机构进行相关的治疗,尽快脱离毒品的困扰。三是明确机关部门的责任。机关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力所能及地支持毒品防治工作。各部门要互相配合,打好阻击毒品的硬仗。

  社会控制。一是控制毒品的生产和加工环节。因科研需要使用毒品的部门、研究机构在使用毒品时,必须严格遵循有关规定,必须得到相应的许可。二是控制毒品买卖、进口、出口、运送和使用。公共卫生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合法进口、出口、运送和使用毒品,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严防不法分子借机作案。

  加大宣传。老挝《禁毒法》明确了涉及毒品的禁止性行为。同时要求开展宣传攻势,做到家喻户晓。法律明确要求全体国民与毒品划清界限。普通公民的禁止行为有:禁止耕种、生产、加工、运送、进口、出口毒品;禁止隐瞒、隐藏家庭吸毒上瘾的人员;禁止恐吓、报复从事有关戒毒工作的人员。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有:禁止侦查人员和相关的法律人员在进行扫毒工作或办案时不公开透明或者徇私舞弊,如受贿、罚款后私自放走被告人;禁止收受当事人的好处,制作虚假的询问笔录或备忘录或者隐瞒、隐藏被告人;禁止使用与该毒案相关的车辆、金钱、通信设备等其他资产;禁止相关人员使用暴力强制恐吓被告人认罪。

  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

  老挝《禁毒法》重新认定吸毒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视吸毒者为遭遇不幸者,他们必须得到救治,而不是惩罚。要让吸毒上瘾人员在家庭、社区、医院、治疗中心等场所进行康复治疗。

  对吸毒上瘾人员进行治疗需要从家庭开始。家庭成员,更重要的是对吸毒者心理上关心和爱护,给予吸毒者以鼓励与支持,坚定吸毒者一定能摆脱毒瘾的信念以及决不再吸的决心。吸毒上瘾人员在社区进行治疗,主要是用传统的药物来进行身体上的调理,当吸毒者渐渐地摆脱毒瘾后,应当设法帮助其找到工作,并且安排专人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戒毒训练,防止再次吸食毒品。

  吸毒者进入康复中心后,有专门的医护人员指导其戒毒,康复中心具有系统的治疗方法,能够有效地指导吸毒者摆脱对毒品的依赖。

  政府和社会针对有吸毒上瘾风险的人进行教育,让他们意识到毒品的危害,同时提供就业岗位,让他们不再为生计发愁。

  对毒品犯罪的刑事处罚

  老挝修改后的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理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分类科学。将毒品犯罪依据危险程度划分不同种类,对不同种类犯罪行为规定不同等级的刑罚。将毒品分为五类,第一类为海洛因;第二类为冰毒;第三类为化学品;第四类为鸦片;第五类为大麻。

  标准清晰。对走私、运输、加工、生产、贩卖、储存海洛因等毒品或者有组织地进行携带毒品途经老挝境内者,其海洛因数量在300克至500克的,将被判处剥夺自由权终身,500克以上的将被判处死刑;从事鸦片类犯罪活动的,最高刑为剥夺自由权终身;从事大麻类犯罪活动的,最高刑为剥夺自由权5年至10年。

  多刑并用。主刑包括:公开批评、劳教但不判刑、有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款(有时可作主刑)、收缴物品、收缴财产、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限制居住地。对未成年人和孕妇实施犯罪作特别规定,禁止对年龄在8岁以下或正在怀孕的妇女判处徒刑;禁止对犯罪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公民和犯罪时正在怀孕或判决时以及执行时正在怀孕的妇女宣告判处或执行死刑。

  对毒品罪犯的审理规则

  老挝法律对毒品罪犯审理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毒品案件的来源。一是有个人或者有关组织向检察人员或者检察院就犯罪事实情况进行起诉。二是犯罪分子向检察人员或者检察院自首。三是具有调查权的公务人员发现犯罪现象,经过调查确认犯罪事实无误后,向法院起诉。

  案件构成要件。毒品刑事犯罪案件确实无误需要四个方面的要素: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使用了刑法所禁止使用的物品,如枪、刀、剑、木棍等;第四,行为人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达到15周岁,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证据规则。一是搜查规定。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需要有检察院或法院的搜查令,非常紧急的,可以先搜查,但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检察院。二是证据的形成和保管。在毒品犯罪活动中发现的证据,需要进行检查、称重、保存。不能遗失和用别的证明材料所代替。涉及金钱、车辆、其他资产的证据不能随意使用。

  毒品资产处理。对于涉及毒品的资产、车辆、设备等可先予没收,在市场中价格可能发生大幅度跌落的没收物品,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的资产存放在银行的专门账户中。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