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施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深入贯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探索有利于受损环境恢复的裁判和执行方式,以司法手段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今年6月5日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5月中旬,人民法院报记者走进全国最早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的省份之一——江苏,走访调研江苏法院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方面的做法与成效。敬请关注。
“如果你不怕被芦苇绊到,可以跟我去看看刚种下的池杉。”
5月11日,江苏苏州,太湖湖滨国家湿地公园。
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陈勇的带领下,穿过2米多高的芦苇荡,记者看到了十几天前在这里栽种的20株新树。
“小心点,芦苇荡里很容易崴脚的,上次检察院的同志就在这里崴了,还是我们同事把她背出去的。”陈勇轻车熟路地蹚出了一条“安全通道”,边走边聊起前几次来这里的事情。
“这20株新树是一起滥伐林木案的被告人在4月27日刚种下的。由他按照公园的要求养护,存活率不能低于85%。没成活的,会要求他及时足额补种。”陈勇向记者介绍。
惩罚不是目的。
环资案件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其目的明确且紧迫——被破坏的环境资源要及时得到保护与修复。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江苏法院建立各类环境司法修复基地46个,积极探索增殖放流、补种复绿等多种生态修复方式。
生态环境资源是否因此得到了实质性修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有哪些理念上的转变?修复工作还有哪些问题亟需解决?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实地回访了几起案件。
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农用地修复机制——
卡丁车场终于达到了复垦标准
乘车一路向南,绕过太湖西畔,记者来到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农创村。
正值初夏,雨后的江南农田一派生机盎然,风光无限。
站在湿漉漉的草垛上,李丽鲜看见了围挡内一片绿油油的田地。她有点兴奋地向记者介绍:“你看,现在恢复得多好!上次来,他们还在这里试种了一些农作物,长势都很好呢!”
这是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案发现场。李丽鲜是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的法官,也是这起案件的承办人。
2016年7月,王某某租用农创村农用地14.04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铺设水泥硬化路面,修建停车场、卫生间、门卫室等设施,准备建造卡丁车场创业。
2017年11月,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在遥感监测图中看到,农创村农田区域出现一片蜿蜒的赛道,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便向王某某下发整改通知书。但其只拆除了部分房子和水泥路,其余均未拆除,显然没有达到国土资源局的修复要求。
2018年2月28日,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吴江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5月21日,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5日,姑苏区法院向检察院发函,要求调查核实涉案地块有无达到修复要求。
“检察院只是提起了刑事诉讼,但我们觉得农用地的修复是当务之急!被告人也希望通过修复争取从宽处理。”李丽鲜解释了当时的考虑。
审理期间,在法院的督促下,王某某雇佣工人捡石头、割草、挖沟渠等,开启了第二次修复工作。
李丽鲜电话联系国土资源局和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前来验收。
“南面地块侵入体,如石块等较多,影响田间生产操作,暂不符合农业生产条件。”
“另外,涉案地块平整度较差,坑坑洼洼较多,建议进行耕翻,进一步平整地块。”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回复:未达到复垦标准。
法院随即找到王某某谈话,要求其继续修复。
“两次修复都没成功,这个部门提点意见,那个部门有点想法,到底怎样才算修复好了?能不能一次性告知我复垦标准?”王某某有点耐不住性子。
这也让法院犯了难。
“唐院长,这可怎么办啊?又没通过验收!”李丽鲜一脸无奈地向时任姑苏区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唐小红求助。
“环境资源审判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虽占比不高,但其危害程度非同一般,受损耕地的修复对于土地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耕地修复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唐小红说。
召开农用地复垦工作调研座谈会,邀请苏州市及吴江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及姑苏区检察院同志出席!
三下五除二,法院主导开了一场会。
耕地修复职责不明、耗时较长、机制不畅——如何寻找专业的修复机构?如何对修复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如何验收、评判修复结果?如何解决涉案单位或个人复垦能力不足的困境及屡次修复不成功的情况?
问题全都摆在台面上。这场会议气氛紧张,但求真务实。
围绕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中耕地复垦的启动流程、所涉职能部门分工以及对复垦耕地如何进行验收等方面,会议达成共识:由国土部门引导被告人履行修复义务,国土部门和农委协同开展修复验收,原则上由国土部门确定复垦面积,农委检查土地质量。
前前后后历经三次修复,这块险被建造成卡丁车场的农用地终于达到了复垦标准。
“后来我们也遇到了几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例,但修复机制就摆在那里,程序启动起来顺畅多了,修复效率也大大提高。通过一起案例,摸清一套流程,虽然我们的工作量确实加大了,但从耕地资源保护这个角度来讲,很值!”李丽鲜说。
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坚持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
非法采矿,毁的何止是矿山
南临长江,北枕滁河,老山林场素有“南京绿肺、江北明珠”之称。
“你现在来看,这路算好走了,之前全是泥路,一下雨根本没法走。”老山林场工作人员孙云龙在前面带着路。
这是通往一起非法采矿案件现场的必经之路,狭长而隐蔽。经过三年滋养,昔日裸露的山体已被郁郁葱葱的刺槐、马棘等植物染绿。
“修复过程中,我们为了运输物料方便,就简单铺了一些石子,还做了排水沟,并没有对周围环境做过多干预。”孙云龙说。
2015年至2018年,王玉林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老山林场等地非法采矿,获得泥灰岩、泥页岩等十余万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玉林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审理期间,王玉林已退赔矿石资源款近446万元。
2020年3月和8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先后出具《“南京市浦口区王玉林等人非法采矿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南京市浦口区王玉林等人非法采矿案”生态环境损害(动物类)补充说明》。
据此,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玉林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玉林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万余元。
对这一类案件,法院以前一般认为破坏了多少山体,就赔偿多少的矿产资源损失即可。但在审理该案时,南京中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该案审判长陈迎的一些理念悄然发生了变化。
“非法采矿,毁的何止是矿山?非法采矿会破坏地表植被,而这些灌木丛面积的大幅减少,对鸟类栖息地又会造成破坏,进而影响鸟类繁殖,鸟类的减少又会对播种能力和土壤改良带来不利影响,还会影响哺乳动物的栖息。”陈迎说起当年的裁判思路。
可到底如何科学把握被告破坏环境的“度”,怎么才能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都花到实处?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找到“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由专家提供标准。
“被告王玉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已缴纳)承担赔偿责任,1498436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94676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2020年12月4日,一纸判决书,写明了赔偿费用和具体使用方向——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生物多样性恢复及保护。
考虑到非法采矿地点距离长江沿线只有10公里,在案件审理的同时,老山林场已同步对此处开展生态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矿坑回填、穴填苗木、清坡喷播、削坡消险……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已到位,接下来就是要做好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工作。
几次实地回访调查之后,今年4月20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南京市检察院和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就该案的生物多样性恢复及保护形成了具体方案。
76页,6个大项,28个小项,方案涵盖了对案涉地点生物多样性信息的评估、调查、检测,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普及、科学普及、自然美育,方案可行性分析、联合承办方等多方面内容。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副教授刘昌景是此次实施方案的指导专家,他说:“这个方案以真实判罚案例为蓝本,以普法为指导目标,以科学普及为准绳,以自然美育和生物多样性体验为创新性模式,走出了生态恢复司法审判的南京环境资源审判特色。”
目前,这份方案已在有条不紊地实施中。在不久的将来,这处昔日“生态疮疤”或将成为很好的环保普法教育基地。
非法采矿,毁的不止是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生物多样性恢复及保护需系统化考量和一体化推进。不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已深深融入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
探索异地补种复绿、认购碳汇等多种替代性修复方式——
被砍的树以另一种方式“种”上了
碧波浩渺、水杉成片、鸟儿婉啼、满目葱翠,一幅野趣横生的独特水上森林景观跃然眼前。
这里是太湖湖滨国家湿地公园,是环太湖生态安全缓冲带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它还有“隐形”身份——
这里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教基地,也是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开展异地补种复绿的一个选点。
“我们这里的水杉等树木,有一些会因为雷击、病虫害等自然原因有所损耗,法庭组织负有修复义务的被告人来这里种树苗,既可以让异地补绿有效履行,也可以使来到这里的人民群众接受到普法教育。”太湖湖滨国家湿地公园工作人员薛如玉说。
“这20株新树就是异地补绿栽下的。”陈勇拍了拍身边的几株池杉,拿起手机翻出当时指导被告人如何购买树苗的聊天记录,“买什么品种、树苗需要多高,这些我们都要与林木专家和公园工作人员严格把控。”
2021年12月1日至17日,被告人江某某、盛某某在未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砍伐香樟、玉兰、女贞、构树、杜英、朴树、枫杨、木荷等树木400余棵。经鉴定,被伐树木的林木蓄积量为60余立方米,涉案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14万余元。
“该案中,被伐树木原场所比较分散,且在原地完全修复已不太可能。”陈勇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
经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两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缴纳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费用7000余元,并通过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承担其余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合计18万余元。
在一些环境公益诉讼类案件中,常会判定被告人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但对于个别无法原地补植复绿的,异地补植就可以弥补整体生态环境的功能损益,从而达到修复效果。
“而对于异地补植复绿也无法实现的情形,我们探索了认购碳汇的方式,相当于创汇主体采取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方式,以有偿方式代替违法行为人在异地恢复生态服务功能。这既解决了补植复绿‘执行难’,又能让‘绿水青山’通过碳汇交易变成‘金山银山’。”姑苏区法院院长杨晓春向记者介绍。
农田保住了,矿山复绿了,被砍的树木也被重新“种”上了。制定一套机制,更新一种理念,探索多种方式。定了罪、罚了人,生态环境仍然难以恢复的尴尬局面不再上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马杰介绍:“我们还正在进一步研究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交给谁、由谁用、怎么用、如何监管等问题,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末端‘售后服务’。”
“审判只是生态修复的开始。”如今,这句话已成为江苏全体环资审判者的共识。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不给生态打“白条”,江苏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资审判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