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户外越野受损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上海虹口区法院: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2023-04-27 10:19: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燕 顾飞 姜叶萌
 

  近年来,随着户外新生活方式的蓬勃发展,越野游玩逐渐受到大众青睐。但驾驶越野车在越野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赔付范围?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主王先生车辆维修费16.7万元,拖车费4000元。

  2021年,王先生驾驶小型越野车前往安徽黄山,参加车友组织的户外露营活动。越野车行驶至露营地附近时,陷入积水中导致车辆损坏。当地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结果为王先生不注意行车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联系拖车进行救助,支付了修理费、拖车费等相应费用。

  王先生曾为该车辆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出险后,王先生数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却始终无法就赔偿金额等达成一致,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共计17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范围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机动车直接损失,本案事故不属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表示,从现场照片来看,事故地点并非正常路段,水位较深,明显不适合驾车驶入。王先生不顾路段行驶条件,坚持开车通过该路段,导致半个车身浸入水中,对于此次事故存在故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记载,王先生是不注意行车安全导致车辆陷入水中。

  王先生称,事发当天,车辆过水前,参加露营活动的其他车友曾下水测量过积水深浅,同行的数辆越野车也顺利驶过积水处,自己才跟着驾车驶入积水中,对事故不负有主要责任。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有司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就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了评估。原、被告对评估报告结果均无异议。

  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王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就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结合在案证据、原告与证人陈述,事故发生于王先生参加露营活动期间,且参加活动车辆均为越野车型,本身具备应对复杂路况的条件。王先生并非独行,而是跟随在正常驶过积水的车辆之后。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也及时进行报警处理,故案涉事故应为意外事故,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