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高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保护地位特殊,立法意义重大。4月26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法律共7章63条,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这部法律的制定,贯彻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法律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
确立了基本原则,规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同时健全管理体制,规定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责任,要求相关地方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在统筹生态安全布局方面,提出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建设,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明确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了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制度措施。
明确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对雪山冰川冻土、河湖、草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要素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加强三江源等核心区域重点保护,强化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规定了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水土流失防治、绿色矿山建设等制度措施。
强化生态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规定了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评估、自然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重大工程生态影响监测、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制度措施。
在完善保障和监督方面,要求鼓励和支持开展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测,明确财政、金融、税收、生态保护补偿等支持政策,规定了公众参与、科技支撑、表彰奖励、绩效评价考核、执法协调监督、司法保障、人大监督等制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