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持续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主动作为,集中力量开展“企业清淤”专项执行行动。努力为辖区企业解决了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执行服务。
压缩涉企执行时效,降低纠纷化解成本
兴宁区法院在“企业清淤”专项执行行动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规范的执行理念,在各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涉企案件执行和解,在合法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及时释放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保障其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
在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建筑公司与广西某投资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中,兴宁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公司向本院提出其目前履行能力有限,希望分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请求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为稳定企业资金链供应链,促使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兴宁区法院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在两个月内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37571元及利息。最终,该案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完毕了所有义务,兴宁区法院随即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让被执行人公司经营条件恢复如初。执行团队的高效执行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企业资金链、供应链的稳定,也为被执行人持续经营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执源治理勤督促,教育威慑速履行
自开展“企业清淤”专项行动以来,兴宁区法院执行局在原有执源治理基础上,按照广西高院和南宁中院关于开展全区法院“企业清淤”执行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在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全面推行审判执行衔接阶段“一督促六预告”措施的使用,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以及执行立案时,向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发出督促履行通知书,告知不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向被执行人发送预纳入失信、预限制消费、预审计、预罚款、预拘留决定书和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促使被执行人对即将面临的惩戒措施及失信代价进行预判评估,督促其及时履行。
在云南某经营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执行局调查了解到企业信誉对债务人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扩大经营及投融资具有重要意义,在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文书后,该院执行局即向广西某建筑公司发出督促履行通知书,并在案件刚进入执行程序时向其发出预纳入失信、预限制消费告知书等,促使广西某建筑公司在执行前段向云南某经营有限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共计3563238.63元
推行信用承诺及修复,助力企业再生发展
受过去的疫情和国际环境影响,有些具备一定诚信度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在过去两年中经营欠佳,成为了被执行人。为挽救困难企业,保障就业和民生,兴宁区法院在“企业清淤”专项执行行动中,推行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措施,在涉企业被执行人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并对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出具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证明,引导激励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在广西某销售有限公司与广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前两年疫情原因欠下广西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223656.29元,因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信惩戒措施影响了广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后续贷款融资和经营,该公司只能通过裁员减少经营成本。兴宁区法院在本次“企业清淤”专项行动中将前述案件作为目标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后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为此也同意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一个月后被执行人广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能够恢复贷款融资经营的情况下如数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某销售有限公司清偿了债务。
截止目前,兴宁区法院在“企业清淤”专项执行行动中,向被执行人发送预纳入失信、预限制消费、预罚款、预拘留决定书等23份;对126件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进行快速执结,对26个案件所涉31家被执行人企业进行执行和解信用修复。“企业清淤”专项行动累计执行到位及和解标的金额达1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