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办好入职手续,感谢法官!”近日,章某凭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顺利办好入职手续,当即通过手机向海门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法官彭文甫道谢。
因法治意识淡薄,章某在十七八岁时数次盗窃,被海门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获刑后,章某幡然醒悟,决定痛改前非。他重拾课本,努力学习,考取了外地一所大学,并在大学毕业后,在当地找到了一份工作。他很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勤勉敬业,连续两年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
然而,就在章某踌躇满志想干一番事业时,一场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又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章某的母亲突患重病,卧床不起,急需人照顾。章某辞去原来的工作,回家一边照顾母亲,一边就近找新工作。然而,就在他与老家附近的一家新单位谈妥,准备办理入职手续时,新单位提出,需要章某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这让章某犯了难。因为他当年所犯的罪留下了记录,户籍派出所无法为他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筹莫展之际,章某得知,可以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于是,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海门区法院提出了申请。
彭文甫承办此案。接到申请后,他认真审查核实封存申请及其随附材料,告知章某相关权利义务,并了解其生活工作经历,对其判刑之后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联同公安、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经审查,彭文甫发现章某所犯的盗窃罪,其盗窃行为时间跨越了18周岁前后,按照以往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法规,是不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
但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于是,彭文甫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发现章某的盗窃行为虽然跨越了18周岁,但在未满18周岁时盗窃的金额相对较大。根据设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目的,结合该案具体犯罪情节,尤其是章某犯罪之后十余年无新的违法犯罪、勤奋工作的情况,彭文甫认为,章某的情形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遂作出了对章某该案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并向公安、检察等机关送达。
经沟通,章某在派出所顺利拿到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顺利办好了入职手续。“您是真心为民的好法官,我一定努力工作,照顾好母亲,绝不给您丢脸!”电话里,章某激动地说。
“案件虽小,却关乎一名曾经犯罪的少年如何洗心革面,开始新的生活,必须用心用情办好。”彭文甫表示,将以该案为契机,对类似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排查,认真分析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更新变化,以最大限度消除刑事处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