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李明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2月出生,山东冠县人,初中文化。其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2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2020年7月29日执行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并提供刷脸转账帮助,三张银行卡共计单项流水人民币809627元。经查,以上三张银行卡在谭某某、姚某某、马某等5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案件中被用作收款账户,涉案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56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