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十分关心民营经济发展,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强调要“注重激发包括非公有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活力,发挥其促进科技进步、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参与国际竞争的积极作用”。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党外人士座谈会等多个场合,就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和企业家能动性等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心无旁骛创新创造吃下了定心丸,为人民法院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践行“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固根本的保障作用,为民营经济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发挥更大作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完善和落实惠企纾困司法政策。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出台一系列司法政策,发布一大批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法院依法保障复工复产、助企纾困解难,精准服务“六稳”“六保”。疫情发生后,会同全国工商联深入调研市场主体司法需求,及时研究制定司法政策措施,围绕涉疫情民事、商事、涉外商事海事、执行案件及旅游合同案件,先后出台5个司法政策性文件,发布三批31个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典型案例。明确案件裁判规则,指导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合同违约、劳资用工、企业债务、外贸海运等各类涉企纠纷。依法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尽最大可能帮助企业渡过当前难关。针对疫情形势延宕反复、企业经营面临困难的实际情况,主动倾听企业界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深入了解“企业想要什么”“司法能做什么”,出台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实招硬招,打出一套助企纾困解难的“组合拳”。今年以来,紧盯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举措落实落地,着力解决挤压生存空间、拖欠账款、融资难融资贵、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等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同时发布15个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为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促就业、促消费等司法措施,致力推动司法政策协同发力,保护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不断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先后出台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意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意见、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意见、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措施,全方位、立体式构筑加强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体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依法审理各类涉产权纠纷案件,从严惩治损害企业家、创业者合法权益行为,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落实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等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加强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的被告人坚决无罪释放。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该纠正的坚决依法纠正,该赔偿的及时赔偿到位。依法甄别纠正张文中案等一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用一个个案例持续传递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时代强音。
第三,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一律平等,不论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废除一切对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保护创新、激励创造。依法制裁恶意诉讼阻碍创新行为和“碰瓷式维权”,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保障和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挤压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破除在投资、市场准入等领域对民营企业设置的门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认真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出台“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0条”,统筹市场主体、要素、规则、秩序统一保护,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服务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第四,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执行案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努力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司法公开,建设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工作,出台公司法、破产法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发布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一系列司法政策,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妥善审理涉民企金融纠纷案件,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健全破产企业识别、府院联动、执破衔接等机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切实减轻企业家创新创业风险。用三年时间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形成中国特色民事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为企业及时充分兑现胜诉权益提供有力保障。持续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履约。坚持公正高效善意文明执行,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等反映强烈问题,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过度执行、乱执行,依法采用“活封活扣”、“滚动解封”、执行和解等措施,防止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探索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方便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解决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实现“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受到市场主体充分认可,助力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大幅上升。在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中,“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与司法密切相关的指标稳步提高,其中“司法程序质量”多次排名全球第一,被评价为这一领域的“全球最佳实践者”。
第五,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企业解纷成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成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为企业解决纠纷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服务。加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集成各类解纷资源,8.6万个调解组织和34万名调解员进驻。2021年,全国法院在线调解纠纷突破1000万件,平均每分钟51件成功化解在诉前,诉前调解案件平均办理时长17天,比诉讼时间减少39天。与全国工商联、中小企业协会等建立“总对总”在线调解机制,通过平台共建、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诉讼风险智能评估、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登记立案等一揽子全流程在线服务。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制度优势,构建“法院+工商联”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高效化解、实质性化解。在全国很多地方,工商联和商会积极参加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时调解涉及民营企业纠纷,效果十分明显。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畅通民营企业维权解纷渠道,强化涉企纠纷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运用司法大数据等方式加强企业治理问题调研,促进涉企纠纷源头治理。菜单式多样化的解纷选择,线上线下融合的司法服务,大大节约了企业解纷成本和精力,降低了交易成本,有效实现为企业解忧、让正义提速。
即将召开的党的二十大,是在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必将团结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不懈奋斗。7月26日至27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专题研讨班在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科学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阐述了过去5年工作和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阐明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政方针和行动纲领,是坚定不移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宣言,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崭新篇章提供了科学指南。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新时代10年来,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战略任务、战略阶段、战略要求和战略环境。新时代新征程,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民营企业的参与和贡献,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巨大、舞台广阔、前景光明,必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发挥更大作用。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毫不动摇贯彻党中央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一贯方针,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公正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投资兴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二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加强自主创新成果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创造,助推在各领域培育高精尖特企业、打造更多“隐形冠军”。三是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司法服务保障,探索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营商环境建设司法指标体系,细化落实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稳定发展预期、提振投资信心。四是巩固提升一站式建设成果,深化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机制,大力保障商会调解培育培优行动,优化拓展民营企业维权渠道,不断提升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水平。五是全面提升涉外司法质效,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交流,加强对走出去企业涉外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引导增强企业合规意识,支持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企业更好参与国际竞争。六是在司法工作中促进弘扬企业家精神,保护诚实守信,强化契约精神,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家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支持民营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新时代新征程,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以贯之倾听民营企业心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动破解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以法治保安全、稳预期、提信心、促增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此文系周强同志2022年8月18日在第四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的讲话,刊发时略有增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