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侵占公司财物9万元获刑十个月罚金1万元
2022-08-17 14:35:00
 

  中国法院网讯(黄安石)一男子身为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物价值9.266万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金某向被害单位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9.266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为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人,系被害单位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派驻在宁都分厂的负责人,负责管理该厂的接收原材料、生产、发货和质检。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金某为获私利,私自变卖公司生产原料减水剂0.5吨、早强剂0.5吨、消泡剂80千克、铝粉25千克等,给天津道众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都分厂,价值2.066万元人民币;私自在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都分厂生产微膨胀注浆料共36吨,用天津道众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包装袋包装后,售卖给他人,价值7.2万元。总计侵占公司财物价值9.266万元。

  另查明,2021年年初,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宁都分厂的生产情况进行盘点,发现材料短少。同年9月3日,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派员至宁都县公安局报案。同月23日,被告人金某经宁都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的亲属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作为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派驻在宁都县分厂的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但其未退赔被害人损失,从宽幅度应予酌减。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