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传统村落提供司法保护的意见》。
《意见》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及“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要求,紧紧围绕“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为新时代传统村落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意义,深入理解传统村落保护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传统村落保护的基本原则,增强传统村落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传统村落既是重要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村落居民赖以生存的聚居场所,要牢牢把握保护优先、传承利用、集聚发展的原则,做好传统村落的历史建筑、人文景观、自然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综合保护工作,确保传统村落风貌得以可持续留存和延续。
《意见》要求,要聚焦主责主业,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依法惩处涉传统村落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为传统村落发展提供安定有序法治环境。二是妥善化解涉传统村落保护民事纠纷,保护传统村落范围内各方合法权益。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评价及监督职能作用,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传统村落保护职责。四是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凝聚传统村落保护合力,支持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意见》指出,要加大法治宣传,让传统村落保护理念深入人心。切实做好传统村落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适时发布传统村落保护典型案例,发挥好案例的警示和引导作用,将传统村落保护知识普及到广大人民群众,使传统村落保护理念深入人心。要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涉传统村落保护案件的审判水平,积极有效推动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审判工作创新发展,做到传统村落保护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不断提升传统村落保护的司法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