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婷 官泓)日前,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的“昆仑2021”专项行动特大污染环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罗某、陈某、廖某六年四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共计157万余元。
2019年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为牟取暴利,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从浙江、江西等地,或者从被告人陈某、廖某等人处接收铝灰。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被告人罗某的帮助下,将接收的7700余吨铝灰,及将原倾倒在三明市泰宁县后运输到沙县的4000余吨铝灰,倾倒至沙县多处偏僻地点。
2019年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无危险废物运输、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从浙江等地企业和个人处接收铝灰。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将自己接收的600余吨铝灰,及帮助被告人廖某运输440余吨铝灰,运至被告人黄某指定沙县多处偏僻地点进行倾倒。之后,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被告人罗某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约30至40元,或每车1300元、1700元的处理费,将12000余吨铝灰交给被告人罗某处理,后被被告人罗某在沙县、大田县多处非法倾倒。
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廖某与他人在南平市开办铝灰加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将铝灰加工厂产生的铝灰,及从他人处接收的铝灰,以支付每吨55元至60元的处理费,交由被告人黄某、陈某进行处理,未跟踪落实铝灰的处理情况,造成被告人黄某、陈某非法倾倒4000余吨铝灰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等在得知铝灰被倾倒在沙县后,于2020年11月25日至12月13日从沙县运走24车铝灰,总重量1055吨。
经群众反映,沙县区环境监测站取样送检后,向原沙县区公安分局移送本案线索,沙县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侦查。经检测及环保部门出具认定函,认定上述地点抽样铝灰均能与水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属于具有反应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处置、倾倒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数量达到14100余吨,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罗某非法倾倒及帮助倾倒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非法倾倒数量达到10100余吨,帮助倾倒数量达到2600余吨,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非法倾倒或提供给他人倾倒及帮助倾倒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非法倾倒或提供给他人倾倒数量达9600余吨,帮助倾倒数量达440余吨,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廖某明知被告人黄某、陈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数量达到4294.73余吨,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论处。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黄某、罗某、陈某、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