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发达国家均在完成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将发展农村经济、打造具有特色化的农村经济产业,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经过历史实践和探索,依据本国国情和地理气候等特征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针对农业、农村人口结构上的合理化调整,不断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为农业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和人口建构等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具有多元化和法治化形态。
重视法律在农村社会结构中的价值
域外发达国家经过长时间的探索,明确了农村社会的基本保障各个环节都在法律建构之下,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日本立足本国国情,扎根于民族文化,紧紧围绕着农业所涉及的各个领域,从产业结构到经济效益,从人口结构到文化建构,进行以农业为基础的立法。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第一条就明确农业能增加务农人员的经济收入,消除与其他产业劳动者的收入差距,并且明确界定务农人员在国家建设、发展中承担着重要使命。因为有《农业基本法》,日本开启了“基本法农政时期”。
在法律框架内,日本的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产品经济效益取得骄人成绩,逐步成为支撑本国经济的产业支柱。法律框架建构的稳定性农业结构,保障了各个生产程序环节的有效性,避免了多部门、多政策等相互掣肘的行政行为的出现,也杜绝了政府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政策性漏洞进行人为干预生产活动的发生。
日本重视法律在农村社会结构中的价值,可以让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处于相对稳定的态势。更让广义的农业得到了法律保护,在农业法有效执行的过程中,法律在干预农业生产和调整农业结构上,处于指导地位,并引导着农业和农村结构在合理、和谐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政府立法保障乡村经济发展
谈及欧盟,或许绝大多数人都会与先进的服务业以及发达的工业关联在一起,其实,欧盟农业也极为发达,在整个欧盟全域,不仅完全实现了粮食的自给自足,而且以法国路易达孚公司为首的粮食出口更是跻身世界四强。
欧盟之所以能够克服耕地狭小的不利困局而成为全球粮食主要出口地,除了广泛且大量地让高新科技介入之外,欧盟以立法形式颁布的“共同农业政策”则是最能够对乡村经济发展起到有效保障的一个措施。所谓“共同农业”,在广义上来说,欧盟的27个成员国都采取统一的农业政策,相关的所有事务都由欧盟负责农村农业的专职机构进行管理,原则上来讲,各国是没有权利来擅自更改或者修订本国政策的。
如此一来,就通过这种强有力的立法以及政府政策的“双重保护”,让相应的农业产品,即便是初级农产品,就掌握了极强的话语权,从而在根本上确保了乡村农业经济体系能够按照市场自由贸易的一般性规律来进行经营。
尤其是在初级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产生较高商业附加值的过程中,欧盟内部农产品的“统一价格机制”,往往是能够对产品成本进行必要控制的最关键性因素。其衍生出来的一个优势在于,对于欧盟成员国之外的国家农产品,被征收巨额的保护性关税之后,一方面确保了欧盟内部国家农产品的自由流通,另一方面还促使发展农村农业经济的欧盟国家的相应企业,优先选择购买成员国农产品。
这种基于“欧盟一体化”模式下所发展起来的欧盟农村农业经济,也就顺势做大、做强,从而也让自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颁布实施的《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成为确保欧盟区域范围内农村农业经济一直保持较高增速的强大助力。
完善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体系
广袤无垠的非洲大草原不仅蕴含着丰富的矿藏,而且也是巨大的粮仓,然而,由于地缘因素的影响,在非洲各地,农村农业经济基础不仅参差不齐,而且法律法规体系也不尽相同。
为了更为有效地提升非洲的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尽管非洲经济共同体(非洲联盟各成员国为促进非洲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一体化而成立的国际组织)也曾经尝试学习和借鉴欧盟在农村农业经济上的一些措施,对非洲国家的农村农业经济进行必要的管控或干预,然而,由于其中资本的介入和政治的角力,严重影响了其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很难形成有效规模。不过,在部分国家,由于其已经逐步建立健全了涉及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农村农业经济的基础以及域内影响力正在逐步增强。南非就是一个极为典型的例子。
结合南非的地缘资源优势,政府从宏观层面上自21世纪初期就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扶持农业发展的法令。在积极同他国进行沟通和协作的基础上,以大修基础水利设施为起点,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农业规模化产业的基本格局。
当农村农业初级产业具备了一定规模之后,“黑人农协”这个介乎于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和立法机构之间的社会性组织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个协会,中央一级设总会,对应国家农业部门,与政府非隶属关系而是对话关系,主要职责是反映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和农民需求,寻求政府支持和帮助。“黑人农协”在各省设分会,分会主席同时是总会的成员。总会主席在分会主席中产生并仍兼任所在省分会主席,且他们又同农业研究委员会之间形成交叉式的互通关系,从而让农业研究委员会所属的17个研究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40个试验站,同各省农业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农学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全国农业研究体系。
在这个体系的运行过程中,协会的指令虽然看起来并没有政府的指令那样具备法理基础,但是其执行力却是极强的,而且借助农业研究委员会的协调与沟通,往往这种指令很快就能够让政府以法令的形式颁布出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在法理基础上能够拾遗补阙,就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同实际发展状况进行匹配的一种进步和完善。
尽管这种“政、民、研、法”合一的体系,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运行中或许看起来有些冗长,但是对南非这个农村农业经济刚刚步入发展正轨的国家来讲,还是极为适用且实用的。基于此,也有理由相信,当这个“孵化平台”能够具有更大影响力的时候,其农村农业经济在域内所发挥的作用也绝对不容小觑。
提供财政补贴依法实现农业经济平稳发展
在域外发达国家,均在保护农业国家级安全层次上确定其在本国的经济地位,也都在保护本国农业和农村社会结构、经济收入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务农者的经济收入以及本国的粮食安全。涉农法律基本都有提高务农者经济收入、缩小甚至拉平社会各层面劳动者收入差距的规定,也有各种补贴农业生产政策上的规定。
在德国,为鼓励和帮扶从事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发展绿色农业,保护生态环境,政府出台包括土地补贴在内的休耕、饲养、绿化等方面的补贴和奖励措施。部分受环境、气候影响较多地域的农民得到经济上的补贴。德国政府还下发农用柴油的优惠政策和农业补贴措施(政策不包括对涉农产业的低息贷款),目的是让农村产业结构和社会人口结构等得到有效的国家保障,以此保护本国农业的安全和发展。对乡村建设以及灾害重建工作也有具体的补贴政策,以此来保护农民、务农者在国家人口结构中的重要位置。
法律在经济市场运行中是整个运转环节的保护罩,涉农法律更是保护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压舱石。域外涉农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民族特色,在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结构和人口结构过程中得到完善和创新。
(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农村“三变”改革法治化研究,立项编号:2021NDZD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