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起源于11至12世纪的意大利,分为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的拉丁公证制度和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的盎格鲁-撒克逊公证制度。匈牙利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因此其公证制度也是基于拉丁公证的框架而建构。目前,匈牙利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公证制度规范体系。该规范体系的效力层级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司法部部长命令,以及匈牙利公证行业的自治规范。在法律方面,以1991年颁布的《公证人法》与2008年颁布的《特定非讼事件公证程序法》为主要规定,同时在匈牙利《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也有大量关于公证的规定。
公证人的角色定位
就匈牙利公证人的角色定位而言,可以说匈牙利公证人是非讼领域的法官,有学者认为匈牙利公证人的地位在性质上与法官的地位最为接近。具言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证职权的司法属性。匈牙利宪法法院在关于公证人的行为或活动的性质的判决中,认为公证人属于国家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以国家名义行事,预防纠纷与保障交易安全。同时,匈牙利《公证人法》第1条第4款规定公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执行司法公务。《公证人法》第5条第2款规定公证人基于公证程序所作出的决定与地区法院的裁判具有同等效力。《特定非讼事件公证程序法》第1条第2款规定,公证人开展的非讼程序与法院的非讼程序效力相同。同时,上述法律还规定了许多与法官开展诉讼程序相类似的制度和原则,比如回避制度、送达制度、中立原则、独立原则等。
(2)公证职能的非讼性。匈牙利公证人的职能除了提供最传统的制作公证文书等服务之外,相当一部分的职权是处理非讼事件,并且法律规定的由公证人处理的非讼事件的种类还在持续增加。公证人对非讼事件职责的承担,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匈牙利法院的案件数量过载的压力。值得注意的是,匈牙利公证人的职能将在具有明显官方性质的非讼领域不断拓展。尤其是在匈牙利加入欧盟之后,匈牙利官方与公证人对于这一发展趋势的推动更为积极,目的就是为了赋予匈牙利公证人更多的官方职能,使其不仅能够从欧盟竞争规则等条约中得到豁免,而且可以保留匈牙利公证人的一些垄断地位,免于受到其他强势法律职业的冲击,并最大化地发挥出公证制度的预防功能。这一发展趋势也促使了匈牙利公证制度在公证人的执业区域、公证收费等方面发展出与其角色定位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非讼事件公证程序
根据《公证人法》第1条第5款的规定,公证人实施的公证程序属于民事非讼程序,除依《公证人法》关于公证程序的规定之外,还应当适用《特定非讼事件公证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匈牙利法律将公证人的公证程序赋予了非常浓厚的司法性质,将公证人的公证活动框定在非讼程序的构架中进行,赋予公证人非讼裁判权。其实,匈牙利的这一制度安排并非是一种创新,而是对公证制度非讼本质的回归。因为自从非讼与诉讼裁判权分离之后,公证人基于其角色传统,就成为管辖非讼事件的独立机构。而匈牙利基于其特定国情形成了一套与法院非讼程序相类似的公证非讼程序体系。
具言之,在法律效力方面,根据《特定非讼事件公证程序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人通过非讼程序所作决定的效力等同于地区法院裁决的效力。在程序类型方面,根据匈牙利《公证人法》《特定非讼事件公证程序法》等规定,除了制作各种公证书的程序外,还有如下几类主要的特定非讼事件公证程序:(1)开展各类公证登记程序,并且负责保存相关的登记册,比如管理同居声明登记册、担保权益登记册、国家抵押登记册、机动车抵押登记册、国家遗嘱登记册等;(2)关于支付命令的程序;(3)公证调解程序;(4)涉及继承事宜的非讼程序;(5)关于初步证据认定与选任专家证人的程序;(6)已注册同居关系终止程序;(7)证券、文件的法律效力废止程序;(8)对可执行的公证书与支付命令发布执行命令的程序;(9)其他非讼程序,包括提存与各类保管程序,后者比如保管文书、遗嘱、现金、贵重物品和证券等。提存、保管程序与其他公证程序密切联系,一般都是为其他公证活动的顺利开展起辅助作用。
公证人的执业区域与形式
在匈牙利,公证人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区域的规定,只能在法定的执业区域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根据《特定非讼事件公证程序法》第5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公证人在其执业范围之外实施公证行为,此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设置公证人执业区域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防止公证人间的无序竞争,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全国各地的公证服务能够得到均衡发展,为寻求法律服务的公民提供尽可能接近公证服务的机会。
根据《公证人法》第12条的规定,原则上公证人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地的地区法院管辖区域的范围一致。其中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的公证人可以在首都全域内执业。如果公证人所在地没有对应的法院,那么其执业区域的范围将由司法部长以部长命令的形式确定。并且为了保障各地公证服务的不间断与质量,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对公证人的职位数量与执业区域进行审查。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便利性与灵活性,促进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公证人可以受理来自全国范围内的支付命令程序的申请。目前,匈牙利总共有300多名公证人。在大多数公证人的执业区域内,不止一名公证人在工作,可以说当地居民获得公证服务比诉诸当地法院更容易。
就公证人的执业方式而言,除非有紧急情况等正当理由,公证人必须在其注册的公证办公室内开展公证活动。经地区公证人协会的批准,同一执业区域内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可以组成联合公证办公室。虽然组成了联合公证办公室,但是其中的公证人仍是以个人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公证人法》第31/A条中第1款与第3款的规定,公证人也可采取公证处的形式来开展公证活动,公证处具有法人资格,除了依据《公证人法》的相关规定外,其设立、登记、营运、控制、终止及责任,以及其成员之变更、合并及分立,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公证收费
在匈牙利,根据《公证人法》第6条的规定,公证人的收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也即固定费用原则。在收费形式上分为公证费与报销有关成本支出两个方面。公证人对不同的公证非讼事件根据相应的规定收取公证费以及报销费用。在2018年,匈牙利司法部对公证收费制度进行了调整,并颁布了新的公证费用法令,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法令对公证固定费用原则进行了强化。公证人对上述费用不存在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公证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进行收取,不得私自增减。可以说固定收费原则与匈牙利公证人的非讼领域的法官角色定位息息相关。
此外,固定费用原则也与公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原则相关联,即固定费用的设计是这些原则得以运行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相较于市场定价而言,固定费用的设计不仅可以显示出公证人的公信力与公共性,而且能够避免公证人间的价格竞争,真正降低人们办理公证的成本,增强公证服务的可及性。
公证人的民事责任
匈牙利公证人虽然与法官的角色十分接近,行使的公证权具有国家公共权力的属性,以中立的身份来开展公证活动。但就公证人本身而言并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其独立行使公证职权和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公证人对其专业活动过程中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行为不涉及国家责任。根据《公证人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人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际的公证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公证人可以雇佣副公证人与见习公证人。关于副公证人和见习公证人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是由公证人承担替代责任,因为他们只能根据公证人的指示行事。同时,《公证人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规定要求必须购买价值至少1亿匈牙利福林的责任保险来支付赔偿和损害。该责任保险由匈牙利国家公证人协会统一购买,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在有些情况下,公证人个人也可以购买补充责任险。
(作者系司法部公证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