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扰企业合法施工 四被告人领刑
2022-07-28 14:04:13
 

  中国法院网讯(黄建红 李雯)矿产企业技改正常施工,几名村民不听劝阻,多次聚众阻挠工程建设,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聚众阻扰工程施工的被告人王某、胡某、蔡某、张某四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宣城某矿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硫铁矿、铜矿开采等。2018年1月19日,该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对宣州区狸桥镇某硫铁矿享有采矿权,有效期至2022年8月28日。2019年6月,该公司硫铁矿采探技改扩建工程先后获得建设用地批准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同年9月24日,该公司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案涉的“大平台”土地,位于狸桥镇某村村民组硫磺水沟两侧,在上述证书所附宗地图标注的界址范围内。后因各种因素,上述技改工程延期建设。

  2021年上半年,该公司启动上述技改工程,准备在“大平台”土地上新建破碎厂房。7月31日,该公司至“大平台”进行土地平整工作。被告人王某得知消息后,在被告人胡某组建的一微信群发布言论称,“大平台”土地属于其村民组,该公司无权施工,鼓动村民上山将施工“搞歇”。获得胡某在内的众多村民响应,胡某提出每户派一个代表上山。当日,十余名村民聚集在“大平台”阻拦施工,该公司被迫停工。

  其后,王某多次召集村民在被告人蔡某家中开会,商讨上山“维权”具体事宜。经蔡某提议,王某制定了书面的“维权”决议书,并与蔡某积极动员村民签字,决议书提出要集体“维权”,不支持“维权”或者不在决议书上签字的,不予分配“维权”取得的利益,并确定上山维权按200元一天记工。

  2021年8月22日,胡某发现该公司在“大平台”施工后,立即在群里邀集村民上山。此后,每天都有十余名村民“维权”。到场的村民以拖拽机器钢绳、站在施工的机器设备前等手段,逼停施工后静坐滞留,直至工人离开工地。被告人张某每天登记到场人员,并发到微信群进行核对。

  期间,当地政府、派出所及村委会多次劝阻无果。王某在微信群以要求该公司出示产权证原件为由,继续鼓动村民上山。至9月1日,该公司被迫停工十余天。经鉴定,涉案工程机械闲置费用价值为每日人民币76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胡某、蔡某、张某伙同他人聚众阻拦企业正常施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被告人王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蔡某、张某系积极参加者。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四被告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