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以交钱代办补缴社保为由,骗取国家社保资金159万余元。日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社保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决童某某、吴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不等,责令童某某等人共同退赔重庆市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被骗社保资金159万余元。
被告人童某某、吴某与王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4月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丙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并招募被告人刘某某为业务主管。从2019年开始,丙某公司伙同被告人张某、骆某、沈某某、周某、代某、黄某某等人,以杨某某等临近50岁的女性为特定业务对象,在收取金额不等的好处费后,伪造杨某某等人与丙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丙某公司派遣杨某某等到其他公司上班的劳务派遣单,使杨某某等人在个人承担全部社保和工资费用的情况下,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与社会保险,继而帮助杨某某等原本在55岁方可享受退休社保待遇的居民在50岁时违规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领取退休工资。
在该过程中,由黄某某、代某等末端中介收取杨某某等人的身份资料和好处费,经周某、沈某某、骆某、张某等,逐级流转至丙某公司,由丙某公司向重庆市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办退休。
截至2021年5月,丙某公司通过上述方法为85人申请办理了退休手续,该85人自行缴纳社保费30万余元,从重庆市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领取了社保资金190万余元,造成了国家社保资金损失159万余元。
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某等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国家社保资金,其中,被告人童某某、吴某、刘某某、张某、骆某、沈某某、周某、代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某诈骗数额巨大。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