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宝义 邵万红)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裁定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张某与杨某2008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又在陕西省城固县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2019年张某、杨某又共同在城固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随后,张某在与他人登记结婚时,被婚姻登记机关告知,因张某前段婚姻登记过两次,虽已办理了一次离婚登记,但仍是夫妻关系,应到法院诉讼离婚,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杨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既是结婚登记机关,又是离婚登记机关,再向登记申请人登记发放结婚证后,无论登记几次,亦无论是否重复登记,均是对登记申请人缔结婚姻关系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向登记申请人发放离婚证,亦是对登记申请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确认;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离婚对外均具有公示效力。
张某、杨某2008年在哈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即确立了双方的婚姻关系,2011年城固县民政局再次向张某、杨某办理结婚登记属重复登记,并非对张某、杨某已确立婚姻关系的重新或再次确立。2019年张某、杨某向城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既是城固县民政局对张某、杨某是否系合法婚姻关系的审查,亦是对离婚真实意思的审查,城固县民政局在审查后给予张某、杨某登记,并发放离婚证,张某、杨某婚姻关系即为解除。张某现以哈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手续为依据,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因张某与杨某在起诉离婚前已在城固县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故张某起诉与杨某离婚已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张某起诉。
司法建议及回复
针对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婚姻登记机关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方面的问题,及时给城固县民政局出具了司法建议书,对张某、杨某作出登记结婚和登记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梳理和释法,并建议撤销2011年作出的张某、杨某登记结婚发给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城固县民政局在查实张某、杨某确属在不同婚姻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结婚的事实后,作出了撤销城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011年办理的张某与杨某结婚登记的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单,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指导意见第四条还指出: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查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决定撤销的,应当将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且应当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