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丰林法院审理一起危害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2022-06-06 14:04: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被告人郎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是丰林县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生效后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的首例案件。

  2021年10月6日,被告人郎某在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跟随运松塔的马车回林内帐篷点途中,因防火道边上的一株野生鲜活水曲柳影响马车通行,使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该树木从根部砍断。经鉴定被告人郎某砍断的水曲柳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根径10厘米。案发后,被告人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开庭审理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