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台法院审理一起涉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2-06-06 09:56:53
中国法院网讯(鹿妤婕)补偿协议签订后,拿完补偿款却出尔反尔,再次要求赔偿。近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凤台县某家庭农场要求顾北煤矿赔偿其鱼塘损失5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7年,凤台县某家庭农场委托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与顾北煤矿签订补偿协议,约定顾北煤矿对该农场承包的涉案水面及设施进行一次性补偿,且顾北煤矿不再承担其他补偿责任。2019年4月,该农场就同一水域和桂集镇人民政府续签了承包合同,但在经营过程中,该农场认为被告顾北煤矿采煤进度的加快推进导致该水域沉陷情况愈发严重,严重影响了其公司的生产经营,要求顾北煤矿北赔偿其公司的经济损失,遭到顾北煤矿拒绝,遂起诉至凤台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水域在凤台县某家庭农场经营水产养殖之前已经存在,该农场并无涉案水域开挖、运输方面的投入,不存在此项损失。即便存在幼鱼投放方面损失,仍需证实该损失系因采煤沉陷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该农场实际受影响区域已进行丈量赔偿,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并已补偿到位,其在后续经营活动中扩大投入,不应当由顾北煤矿承担,如果支持该农场幼鱼投放损失,有失公允。综上,该农场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凤台县某家庭农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罗一坤